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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脉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30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5年7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29日14点30分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丰泽路66号华脉国际广场十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9时15分至9时25分、9时30分至11时30分、13时至15时;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时15分至15时。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388,594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772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0,177,0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018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8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11,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54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38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73,7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858%。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相关议案并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0,937,49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101%;反对:292,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7062%;弃权:158,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837%。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22,673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168%;反对:292,3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36%;弃权:158,8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96%。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孙小菡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40,369,51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5377%,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吴迪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姚英姿

2025年7月29日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邮编:200120

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址:http://www.a1lbright1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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