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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酒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2 00:00 查看全文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8名因离职、不再适合参与激励计划、个人放弃等

原因公司取消对应人员获授权益,其余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其获授权益情况均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和任职资格,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3、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职能

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在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期内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5、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包括公

司独立董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7、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以2025年12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09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07.20万份,行权价格15.47元/份;授予限制性股票460.80万股,授予价格8.25元/股。

特此公告。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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