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福达合金材料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
次会议通过,关联董事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均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公司继续推进本次交易将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和规模,提升
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品旭:
文冬梅:
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