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之专项核查意见上海市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23楼
电话:021-55989888传真:021-55989898邮编:200080
1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合金”“上市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针对福达合金终止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本所于2025年9月26日出具的《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中的含义相同。
对本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重大
资产购买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经办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相关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之前,委托人及相关交易方已向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
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对于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的文件,经办律师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经办律师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3.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终止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之目的使用,未
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正文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为首
次披露重组事项前6个月起至上市公司披露终止本次交易事项之日止,即2025年
1月14日至2025年12月1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类第1号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法律规定及上市公司提供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次交易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核查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股
票交易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对象出具的说
明及承诺,以下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陈松乐
陈松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达武的直系亲属、一致行动人,交易日期为2025年6月9日。其中合计买入上市公司股票7700股,合计卖出上市公司股票0股,截至2025年12月15日结余股数持有上市公司股票7700股。
陈松乐就其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中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亦不存在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作出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在自查期间,本人存在在二级市场交易福达合金股票之行为,该等交
易行为系本人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福达合金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公
开市场信息情况,依据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系个人常规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交易福达合金股票或者建议任何其他第三方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情形;
(4)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
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福达合金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2、邱彬彬
邱彬彬为上市公司原监事王培的直系亲属,交易期间为2025年2月13日至2025年9月12日。其中合计买入上市公司股票177352股,合计卖出上市公司股票140052股,截至2025年12月15日结余股数持有上市公司股票37300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股。
王培就其直系亲属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买卖福达合金 A股股票的行为;
(2)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透露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做出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指示。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福达合金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将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邱彬彬就其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买卖福达合金 A股股票的行为;
(2)本人上述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
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建议,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
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邱彬彬已将相关交易所得上缴至上市公司账户。
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3、冉海晓
冉海晓为本次交易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项目经办人员冉祖珑的直系亲属,交易期间为2025年9月17日至2025年9月25日。其中合计买入上市公司股票1200股,合计卖出上市公司股票1200股,截至2025年12月15日结余股数持有上市公司股票0股。
冉祖珑就其直系亲属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买卖福达合金 A股股票的行为;
(2)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透露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做出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指示。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福达合金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将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冉海晓就其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买卖福达合金 A股股票的行为;
(2)本人上述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
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建议,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4)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
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4、江湘
江湘为本次交易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项目经办人员陈佳炜的直系亲属,交易期间为2025年7月10日-2025年8月19日。其中合计买入上市公司股票
3000股,合计卖出上市公司股票3000股,截至2025年12月15日结余股数持
有上市公司股票0股。
陈佳炜就其直系亲属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买卖福达合金 A股股票的行为;
(2)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透露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做出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指示。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福达合金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将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江湘就其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买卖福达合金 A股股票的行为;
(2)本人上述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
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5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3)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建议,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
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5、黄玲连、郑一秀
黄玲连为标的公司股东温州卓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郑丽
娜的直系亲属,交易期间为2025年3月26日至2025年11月7日。其中合计买入上市公司股票295800股,合计卖出上市公司股票315800股,截至2025年12月15日结余股数持有上市公司股票80000股。
郑一秀系标的公司股东温州卓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郑丽
娜的直系亲属,交易期间为2025年7月14日至2025年10月30日。其中合计买入上市公司股票600股,合计卖出上市公司股票600股,截至2025年12月
15日结余股数持有上市公司股票0股。
郑丽娜就其直系亲属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买卖福达合金 A股股票的行为;
(2)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透露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做出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指示。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福达合金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6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的情形,本人将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黄玲连、郑一秀就其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买卖福达合金 A股股票的行为;
(2)本人上述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
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建议,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
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6、黄雷威
黄雷威为交易对方温州光和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
合伙人黄建华的直系亲属,交易期间为2025年4月8日至2025年6月5日。
其中合计买入上市公司股票7200股,合计卖出上市公司股票7200股,截至2025年12月15日结余股数持有上市公司股票0股。
黄建华就其直系亲属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买卖福达合金 A股股票的行为;
(2)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透露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做出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指示。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福达合金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获取或利用
7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将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黄雷威就其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买卖福达合金 A股股票的行为;
(2)本人上述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
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建议,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
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7、孟淑媛
孟淑媛为交易对方温州箴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交易期间为2025年4月18日至2025年4月22日。其中合计买入上市公司股票300股,合计卖出上市公司股票300股,截至2025年12月15日结余股数持有上市公司股票0股。
孟淑媛就其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中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亦不存在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作出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8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2)在自查期间,本人存在在二级市场交易福达合金股票之行为,该等交
易行为系本人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福达合金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公
开市场信息情况,依据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系个人常规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交易福达合金股票或者建议任何其他第三方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情形;
(4)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
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福达合金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8、黄文芳
黄文芳为标的公司股东温州启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交易期间为2025年1月16日至2025年8月4日。其中合计买入上市公司股票740700股,合计卖出上市公司股票1612400股,截至2025年12月
15日结余股数持有上市公司股票0股。
黄文芳就其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中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亦不存在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作出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在自查期间,本人存在在二级市场交易福达合金股票之行为,该等交
易行为系本人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福达合金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公
开市场信息情况,依据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系个人常规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交易福达合金股票或者建议任何其他第三方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情形;
(4)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
9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福达合金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9、方言
方言为交易标的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交易期间为2025年11月17日至2025年11月24日。其中合计买入上市公司股票100股,合计卖出上市公司股票100股,截至2025年12月15日结余股数持有上市公司股票0股。
方言就其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中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亦不存在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作出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在自查期间,本人存在在二级市场交易福达合金股票之行为,该等交
易行为系本人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福达合金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公
开市场信息情况,依据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系个人常规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交易福达合金股票或者建议任何其他第三方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情形;
(4)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
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福达合金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10、陈晨
陈晨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陈松扬的直系亲属,交易期间为
2025年10月21日至2025年11月24日。其中合计买入上市公司股票13800股,合计卖出上市公司股票13800股,截至2025年12月15日结余股数持有上市公司股票375000股。
10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陈松扬就其直系亲属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买卖福达合金 A股股票的行为;
(2)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透露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做出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指示。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福达合金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将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陈晨就其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买卖福达合金 A股股票的行为;
(2)本人上述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
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建议,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
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1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截至2025年12部门/子公司累计买入
机构交易期间累计卖出(股)月15日结余数账户(股)量(股)权益客需部2025年1月至
2837815.002879780.0050135.00
账户2025年12月国泰国泰君安国2025年2月至
海通1441600.001402200.0039400.00际账户2025年12月证券证券衍生品2025年5月至
29700.0029700.000.00
部门账户2025年9月根据国泰海通证券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其就自查期间股票买卖事项作出说明如下:“国泰海通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等制度并切实执行,国泰海通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国泰海通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国泰海通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国泰海通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投行项目不存在直接关系,国泰海通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
国泰海通证券承诺,本企业自营业务账户和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买卖福达合金股票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国泰海通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四、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
签署的股票交易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对象
出具的说明及承诺,认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果、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核查范围内其他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1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