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有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树立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合法、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
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
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便捷方式,提高沟通效率、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现场参观;
(八)路演;
(九)电子邮件沟通;
(十)其他合法有效沟通的方式。
第十条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二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十四条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的发言人。除得到明确授权外,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
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项目投资等投资者所需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适时举办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行
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引导媒体对公司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第十六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员工特别
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
提供了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