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中企华评报字(2025)第6559号
(共一册,第一册)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际责任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六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告备案回执
报告编码: 331102011 1033160120250008 81
合同编号: PG20251192268002
报告类型: 法定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
报告文号: 中企华评报字(2025)第6559号
报告名称: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结论: 670,184,400.00元
评估报告日: 2025年09月26日
评估机构名称: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签名人员: 戴炳晖周森 (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师) 正式会员编号:33180102正式会员编号:33190019
戴炳晖、周森已实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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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报告备案回执仅证明此报告已在业务报备管理系统进行了备案,不作为协会对该报告认证、认可的依据,也不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免除相关法律责任的依据。
备案回执生成日期:2025年09月25日
ICP备案号京ICP备2020034749号
目录
声明. 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3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5
-、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5
二、 评估目的 .............1 ...................25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25
四、 价值类型 ..33
五、 评估基准日 .33
六、 评估依据 .34
七、 评估方法 .37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43
九、 评估假设 .46
十、 评估结论 .48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49
十二、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54
十三、 资产评估报告日... ..55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56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三、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及企业经营预测资料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资产评估师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六、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
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八、资产评估师对机器设备、电子设备等实物资产的勘察按常规仅限于观察,了解使用状况、保养状况,未触及内部被遮盖、隐蔽及难于接触到的部位,我们不具备专业鉴定能力也未接受委托对上述资产的内部质量进行专业技术检测和鉴定,我们的评估以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如果这些评估对象的内在质量有瑕疵;评估结论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九、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表格或者文字表述,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重要提示
本摘要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并合理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2025年6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评估目的:为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股权提供价值参考。评估对象: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被评估单位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具体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使用权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评估基准日:2025年6月30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市场法、收益法
评估结论:本资产评估报告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具体评估结论如下: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面价值为99,653.55万元,总负债账面价值为74,599.72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25,053.83万元;合并口径总资产账面价值为99,297.34万元,总负债账面价值为74,602.30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24,695.04万元,归母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24,695.04万元(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
值为67,018.44万元,增值额为42,323.40万元,增值率为171.38%。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为资产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限自评估基准日2025年6月30日至2026年6月29日。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并合理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6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委托人为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未约定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一)委托人简介
企业名称: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达合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556603XA
法定住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四道5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达武
注册资本:13,544.5155万元人民币
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主要经营范围:电工材料、含银合金电工材料的制造、加工、科研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银冶炼、加工,贵金属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五道308号;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二道1235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评估单位简介
1.公司简况
企业名称: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光达电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55286144XG
法定住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五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中男
注册资本:4,869.7374万元人民币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温州市龙湾区星海街道滨海二十三路399号1、2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星海街道滨海二十三路399号1、2幢)
2.公司股权结构及变更情况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时名称为:温州市光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系由自然人孔丽琴、黄月剑、钱赛丹、郑丽丹、杨宝国、黄建华和温州弘道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500.0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根据温州瓯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温瓯江会验(2010)66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03年3月22日,光达电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1,500.00万元。
设立完成后,光达电子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占比(%) 实收资本(万元) 占比(%)
1 温州弘道实业有限公司 900.00 60.00 900.00 60.00
2 孔丽琴 300.00 20.00 300.00 20.00
3 黄月剑 225.00 15.00 225.00 15.00
4 钱赛丹 22.50 1.50 22.50 1.50
5 郑丽丹 22.50 1.50 22.50 1.50
编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占比(%) 实收资本(万元) 占比(%)
6 杨宝国 15.00 1.00 15.00 1.00
7 黄建华 15.00 1.00 15.00 1.00
合计 1,500.00 100.00 1,500.00 100.00
根据2012年11月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决定:同意股东孔丽琴将其持有光达电子20%的股权(对应300.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新股东温州剑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黄月剑将其持有光达电子15%的股权(对应225.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新股东温州剑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钱赛丹将其持有光达电子1.5%的股权(对应22.5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新股东温州剑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郑丽丹将其持有光达电子1.5%的股权(对应22.5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新股东温州剑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宝国将其持有光达电子1%的股权(对应15.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新股东温州剑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黄建华将其持有光达电子1%的股权(对应15.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新股东温州剑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并通过相应的章程修正案。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光达电子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占比(%) 实收资本(万元) 占比(%)
1 温州弘道实业有限公司 900.00 60.00 900.00 60.00
7 温州剑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600.00 40.00 600.00 40.00
合计 1,500.00 100.00 1,500.00 100.00
根据2012年12月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决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5,0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3,000.00万元由原股东温州弘道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剑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新股东温州浩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香港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缴纳,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其中:温州弘道实业有限公司出资1,650.00万元,温州剑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资250.00万元,温州浩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资550.00万元,香港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050.00万元,并通过相应的章程修正案。根据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温州分所出具的德威(会)验字[2012]10071号《验资报告》,经审
验,截至2012年12月7日,光达电子已收到温州弘道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剑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温州浩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香港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货币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3,500.00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光达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占比(%) 实收资本(万元) 占比(%)
1 温州弘道实业有限公司 2,550.00 51.00 2,550.00 51.00
2 温州剑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850.00 17.00 850.00 17.00
3 温州浩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550.00 11.00 550.00 11.00
4 香港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50.00 21.00 1,050.00 21.00
合计 5,000.00 100.00 5,000.00 100.00
根据2013年9月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决定:同意股东香港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光达电子21%的股权(对应1,050.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新股东香港华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并通过相应的章程修正案。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光达电子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占比(%) 实收资本(万元) 占比(%)
1 温州弘道实业有限公司 2,550.00 51.00 2,550.00 51.00
2 温州剑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850.00 17.00 850.00 17.00
3 温州浩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550.00 11.00 550.00 11.00
4 香港华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50.00 21.00 1,050.00 21.00
合计 5,000.00 100.00 5,000.00 100.00
根据2015年6月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决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至2,000.00万元,减少注册资本3,000.00万元由股东温州弘道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剑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温州浩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香港华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减资,其中:温州弘道实业有限公司减资1,530.00万元,温州剑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减资510.00万元,温州浩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减资330.00万元,香港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减资630.00万元,并通过相应的章程修正案。
本次减资完成后,光达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占比(%) 实收资本(万元) 占比(%)
1 温州弘道实业有限公司 1,020.00 51.00 1,020.00 51.00
2 温州剑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40.00 17.00 340.00 17.00
3 温州浩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20.00 11.00 220.00 11.00
4 香港华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20.00 21.00 420.00 21.00
合计 2,000.00 100.00 2,000.00 100.00
根据2015年7月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决定:同意股东温州弘道实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光达电子51%的股权(对应1,020.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新股东温州创达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温州剑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光达电子17%的股权(对应340.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新股东温州创达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温州浩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光达电子11%的股权(对应220.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新股东温州创达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香港华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光达电子8%的股权(对应160.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新股东温州创达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并通过相应的章程修正案。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光达电子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占比(%) 实收资本(万元) 占比(%)
1 温州创达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1,740.00 87.00 1,740.00 87.00
2 香港华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60.00 13.00 260.00 13.00
合计 2,000.00 100.00 2,000.00 100.00
根据2015年7月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决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125.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125.00万元由原股东香港华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新股东温州浩华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共同缴纳,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其中:香港华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92.50万元,温州浩华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出资1,032.50万元,并通过相应的章程修正案。
本次增资完成后,光达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占比(%) 实收资本(万元) 占比(%)
1 温州创达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1,740.00 55.68 1,740.00 55.68
2 香港华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52.50 11.28 352.50 11.28
3 温州浩华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1,032.50 33.04 1,032.50 33.04
合计 3,125.00 100.00 3,125.00 100.00
根据2016年11月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决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618.421万元,新增注册资本493.421万元由原股东温州创达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和新股东深圳中科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云康捷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温州富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缴纳,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其中:温州创达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出资49.3421万元,深圳中科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328.9474万元,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云康捷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82.2368万元,温州富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32.8947万元,并通过相应的章程修正案。
本次增资完成后,光达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占比(%) 实收资本(万元) 占比(%)
1 温州创达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1,789.3421 49.4509 1,789.3421 49.4509
2 香港华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52.5000 9.7418 352.5000 9.7418
3 温州浩华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1,032.5000 28.5345 1,032.5000 28.5345
4 深圳中科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328.9474 9.0909 328.9474 9.0909
5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云康捷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2.2368 2.2727 82.2368 2.2727
6 温州富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2.8947 0.9091 32.8947 0.9091
合计 3,618.4210 100.00 3,618.4210 100.00
根据2018年1月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决定:同意股东温州富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光达电子0.9091%的股权(对应32.8947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新股东温州卓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并通过相应的
章程修正案。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光达电子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占比(%) 实收资本(万元) 占比(%)
1 温州创达投资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 1,789.3421 49.4509 1,789.3421 49.45
2 香港华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52.5000 9.7418 352.5000 9.74
3 温州浩华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1,032.5000 28.5345 1,032.5000 28.53
4 深圳中科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28.9474 9.0909 328.9474 9.09
5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云康捷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2.2368 2.2727 82.2368 2.27
6 温州卓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32.8947 0.9091 32.8947 0.91
合计 3,618.4210 100.00 3,618.4210 100.00
根据2018年10月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决定:同意股东深圳中科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光达电子7.2727%的股权(对应263.1579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新股东王达武;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云康捷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光达电子1.8182%的股权(对应65.7894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新股东王达武,并通过相应的章程修正案。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光达电子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占比(%) 实收资本(万元) 占比(%)
1 温州创达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1,789.3421 49.4509 1,789.3421 49.4509
2 香港华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52.5000 9.7418 352.5000 9.7418
3 温州浩华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1,032.5000 28.5345 1,032.5000 28.5345
4 深圳中科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65.7895 1.8182 65.7895 1.8182
5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云康捷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16.4474 0.4545 16.4474 0.4545
6 温州卓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32.8947 0.9091 32.8947 0.9091
7 王达武 328.9473 9.0909 328.9473 9.0909
合计 3,618.4210 100.00 3,618.4210 100.00
根据2018年11月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决定:同意股东王达武将其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光达电子9.0909%的股权(对应328.9473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新股东温州弘信新材料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并通过相应的章程修正案。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光达电子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占比(%) 实收资本(万元) 占比(%)
1 温州创达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1,789.3421 49.4509 1,789.3421 49.4509
2 香港华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52.5000 9.7418 352.5000 9.7418
3 温州浩华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1,032.5000 28.5345 1,032.5000 28.5345
4 深圳中科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65.7895 1.8182 65.7895 1.8182
5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云康捷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16.4474 0.4545 16.4474 0.4545
6 温州卓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32.8947 0.9091 32.8947 0.9091
7 温州弘信新材料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328.9473 9.0909 328.9473 9.0909
合计 3,618.4210 100.00 3,618.4210 100.00
根据2019年1月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决定:同意股东温州创达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将其持有光达电子1.2811%的股权(对应46.356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新股东王中男;股东温州浩华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将其持有光达电子0.7392%的股权(对应26.7487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新股东王中男;股东香港华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光达电子0.2524%的股权(对应9.1321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新股东王中男,并通过相应的章程修正案。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光达电子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占比(%) 实收资本(万元) 占比(%)
1 温州创达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1,742.9861 48.1698 1,742.9861 48.1698
2 香港华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43.3679 9.4894 343.3679 9.4894
3 温州浩华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1,005.7513 27.7953 1,005.7513 27.7953
4 深圳中科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65.7895 1.8182 65.7895 1.8182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编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占比(%) 实收资本(万元) 占比(%)
5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云康捷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4474 0.4545 16.4474 0.4545
6 温州卓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32.8947 0.9091 32.8947 0.9091
7 温州弘信新材料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328.9473 9.0909 328.9473 9.0909
8 王中男 82.2368 2.2727 82.2368 2.2727
合计 3,618.4210 100.00 3,618.4210 100.00
根据2023年7月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决定:同意股东温州浩华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将其持有光达电子9.7761%的股权(对应353.742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新股东温州光和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通过相应的章程修正案。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光达电子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占比(%) 实收资本(万元) 占比(%)
1 温州创达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1,742.9861 48.1698 1,742.9861 48.1698
2 香港华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43.3679 9.4894 343.3679 9.4894
3 温州浩华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652.0093 18.0192 652.0093 18.0192
4 深圳中科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5.7895 1.8182 65.7895 1.8182
5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云康捷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4474 0.4545 16.4474 0.4545
6 温州卓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32.8947 0.9091 32.8947 0.9091
7 温州弘信新材料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328.9473 9.0909 328.9473 9.0909
8 王中男 82.2368 2.2727 82.2368 2.2727
9 温州光和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3.7420 9.7761 353.7420 9.7761
合计 3,618.4210 100.00 3,618.4210 100.00
根据2023年8月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决定:同意股东香港华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光达电子5.00%的股权(对应180.9211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新股东温州和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香港华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光达电子4.4894%的股权
(对应162.4468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新股东温州崴信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通过相应的章程修正案。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光达电子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占比(%) 实收资本(万元) 占比(%)
1 温州创达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1,742.9861 48.1698 1,742.9861 48.1698
2 温州浩华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652.0093 18.0192 652.0093 18.0192
3 深圳中科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5.7895 1.8182 65.7895 1.8182
4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云康捷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4474 0.4545 16.4474 0.4545
5 温州卓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32.8947 0.9091 32.8947 0.9091
6 温州弘信新材料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328.9473 9.0909 328.9473 9.0909
7 王中男 82.2368 2.2727 82.2368 2.2727
8 温州光和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3.7420 9.7761 353.7420 9.7761
9 温州和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0.9211 5.0000 180.9211 5.0000
10 温州信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4468 4.4894 162.4468 4.4894
合计 3,618.4210 100.00 3,618.4210 100.00
根据2023年8月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决定:同意股东温州浩华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将其持有光达电子11.7802%的股权(对应426.255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新股东温州崴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温州浩华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将其持有光达电子4.9735%的股权(对应179.963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新股东温州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通过相应的章程修正案。股东名称由温州创达投资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变更为温州创达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股东名称由温州浩华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变更为温州浩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光达电子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占比(%) 实收资本(万元) 占比(%)
1 温州创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42.9861 48.1698 1,742.9861 48.1698
2 温州浩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7903 1.2655 45.7903 1.2655
3 深圳中科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5.7895 1.8182 65.7895 1.8182
4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云康捷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4474 0.4545 16.4474 0.4545
5 温州卓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32.8947 0.9091 32.8947 0.9091
6 温州弘信新材料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328.9473 9.0909 328.9473 9.0909
7 王中男 82.2368 2.2727 82.2368 2.2727
8 温州光和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3.7420 9.7761 353.7420 9.7761
9 温州和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0.9211 5.0000 180.9211 5.0000
10 温州信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4468 4.4894 162.4468 4.4894
11 温州篆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26.2555 11.7802 426.2555 11.7802
12 温州嬴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9.9635 4.9735 179.9635 4.9735
合计 3,618.4210 100.00 3,618.4210 100.00
根据2023年9月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决定:同意股东温州创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光达电子0.9030%的股权(对应32.674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股东温州浩华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股东温州弘信新材料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将其持有光达电子9.0909%的股权(对应328.9473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股东王中男,并通过相应的章程修正案。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光达电子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占比(%) 实收资本(万元) 占比(%)
1 温州创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10.3121 47.2668 1,710.3121 47.2668
2 温州浩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8.4643 2.1685 78.4643 2.1685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编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占比(%) 实收资本(万元) 占比(%)
3 深圳中科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65.7895 1.8182 65.7895 1.8182
4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云康捷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4474 0.4545 16.4474 0.4545
5 温州卓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32.8947 0.9091 32.8947 0.9091
6 王中男 411.1841 11.3636 411.1841 11.3636
7 温州光和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3.7420 9.7761 353.7420 9.7761
8 温州和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0.9211 5.0000 180.9211 5.0000
9 温州篆信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4468 4.4894 162.4468 4.4894
10 温州篆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26.2555 11.7802 426.2555 11.7802
11 温州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9.9635 4.9735 179.9635 4.9735
合计 3,618.4210 100.00 3,618.4210 100.00
根据2023年10月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决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4,585.5037万元,新增注册资本967.0827万元由新股东一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光昱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和温州光翼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共同缴纳,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其中:一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16.8223万元,温州光昱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出资 229.2752万元,温州光翼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出资320.9852万元,并通过相应的章程修正案。
本次增资完成后,光达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占比(%) 实收资本(万元) 占比(%)
1 温州创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10.3121 37.2982 1,710.3121 42.3844
2 温州浩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8.4643 1.7111 78.4643 1.9445
3 深圳中科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65.7895 1.4347 65.7895 1.6304
编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占比(%) 实收资本(万元) 占比(%)
4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云康捷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16.4474 0.3587 16.4474 0.4076
5 温州卓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32.8947 0.7174 32.8947 0.8152
6 王中男 411.1841 8.9670 411.1841 10.1898
7 温州光和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3.7420 7.7144 353.7420 8.7663
8 温州和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0.9211 3.9455 180.9211 4.4835
9 温州信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4468 3.5426 162.4468 4.0257
10 温州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26.2555 9.2957 426.2555 10.5633
11 温州篆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9.9635 3.9246 179.9635 4.4598
12 一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16.8223 9.0900 416.8223 10.3295
13 温州光昱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公司) 229.2752 5.0000 0.0000 0.0000
14 温州光翼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公司) 320.9852 7.0000 0.0000 0.0000
合计 4,585.5037 100.00 4,035.2433 100.00
根据2024年8月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决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4,869.7874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84.2837万元由新股东嘉兴璟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弘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厚毅美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礼瀚尘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和温州启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共同缴纳,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其中:嘉兴璟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137.5651万元,嘉兴弘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15.2850万元,南京厚毅美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38.2125万元,杭州礼瀚尘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68.7826万元,温州启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24.3885万元,并通过相应的章程修正案。
根据2024年11月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决定:同意股东温州浩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光达电子0.2989%的股权(对应
14.5547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股东温州启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温州和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光达电子0.7697%的股权(对应37.4818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股东温州启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通过相应的章程修正案。
编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占比(%) 实收资本(万元) 占比(%)
1 温州创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10.3121 35.1212 1,710.3121 39.5954
2 温州浩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3.9096 1.3124 63.9096 1.4796
3 深圳中科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65.7895 1.3510 65.7895 1.5231
4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云康捷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4474 0.3377 16.4474 0.3808
5 温州卓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32.8947 0.6755 32.8947 0.7615
6 王中男 411.1841 8.4437 411.1841 9.5193
7 温州光和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3.7420 7.2641 353.7420 8.1895
8 温州篆和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4393 2.9455 143.4393 3.3208
9 温州信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4468 3.3358 162.4468 3.7608
10 温州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26.2555 8.7532 426.2555 9.8682
1 温州篆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9.9635 3.6955 179.9635 4.1663
12 -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16.8223 8.5594 416.8223 9.6498
13 温州光昱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公司) 229.2752 4.7082 0.0000 0.0000
14 温州光翼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公司) 320.9852 6.5914 0.0000 0.0000
15 嘉兴璟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7.5651 2.8249 137.5651 3.1848
16 嘉兴弘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2850 0.3139 15.2850 0.3539
17 南京厚毅美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2125 0.7847 38.2125 0.8847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编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占比(%) 实收资本(万元) 占比(%)
18 杭州礼瀚尘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8.7826 1.4124 68.7826 1.5924
19 温州启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6.4250 1.5694 76.4250 1.7693
合计 4,869.7374 100.00 4,319.4770 100.00
截至评估基准日,光达电子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3.公司产权和经营管理结构
公司产权结构如下:
公司经营管理结构如下:
4.被评估单位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
资产负债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6月30日
货币资金 5,345.55 1,993.57 16,888.94
衍生金融资产 0.00 0.00 29.62
应收票据 1,045.74 5.00 2,294.69
应收账款 25,860.64 34,715.31 34,959.10
应收款项融资 2,023.66 13,608.53 17,748.98
预付款项 586.29 2,238.28 1,159.44
其他应收款 241.44 614.07 577.35
存货 11,075.26 16,473.61 16,891.82
其他流动资产 10.11 4.38 3.92
流动资产合计 46,188.69 69,652.75 90,553.86
长期应收款 467.49 179.15 43.98
长期股权投资 0.00 0.00 0.00
固定资产 3,363.34 3,706.38 4,160.64
在建工程 219.88 816.06 442.62
使用权资产 1,190.69 904.78 948.51
无形资产 66.71 1,996.82 1,968.65
长期待摊费用 564.99 392.41 342.92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负债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6月30日
递延所得税资产 841.69 924.84 1,023.10
其他非流动资产 249.07 209.02 169.26
非流动资产合计 6,963.87 9,129.47 9,099.68
资产总计 53,152.56 78,782.22 99,653.55
短期借款 24,880.13 29,373.03 36,859.66
应付票据 0.00 0.00 10,588.91
应付账款 3,904.36 11,194.40 12,042.18
合同负债 296.25 130.90 125.93
应付职工薪酬 1,103.11 1,245.25 1,060.81
应交税费 513.07 604.10 863.30
其他应付款 51.33 296.10 272.46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2,874.38 7,736.78 1,373.51
其他流动负债 38.51 17.02 16.37
流动负债合计 33,661.14 50,597.57 63,203.13
长期借款 6,000.00 4,980.00 10,750.00
租赁负债 950.02 646.05 646.59
长期应付款 350.93 405.98 0.00
非流动负债 7,300.94 6,032.04 11,396.59
负债总计 40,962.08 56,629.61 74,599.72
实收资本 3,982.50 4,266.74 4,319.48
资本公积 11,306.54 14,741.42 14,899.64
其他综合收益 16.79 19.69 40.50
盈余公积金 0.00 312.48 312.48
未分配利润 -3,115.35 2,812.29 5,481.73
所有者权益合计 12,190.48 22,152.61 25,053.83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53,152.56 78,782.22 99,653.55
资产负债表 (合并)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6月30日
货币资金 5,348.61 1,994.79 16,900.07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负债表 (合并)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6月30日
衍生金融资产 0.00 0.00 29.62
应收票据 1,045.74 5.00 2,294.69
应收账款 25,734.89 34,334.75 34,578.54
应收款项融资 2,023.66 13,608.53 17,748.98
预付款项 586.79 2,238.85 1,161.01
其他应收款 156.84 598.09 538.48
存货 11,075.26 16,473.61 16,891.82
其他流动资产 19.34 17.73 17.55
流动资产合计 45,991.15 69,271.35 90,160.76
长期应收款 467.49 179.15 43.98
固定资产 3,422.88 3,750.23 4,196.64
在建工程 219.88 816.06 442.62
使用权资产 1,190.69 904.78 948.51
无形资产 66.71 1,996.82 1,968.65
长期待摊费用 564.99 392.41 342.92
递延所得税资产 841.75 925.14 1,024.00
其他非流动资产 249.07 209.02 169.26
非流动资产合计 7,023.47 9,173.62 9,136.58
资产总计 53,014.61 78,444.96 99,297.34
短期借款 24,880.13 29,373.03 36,859.66
应付票据 0.00 0.00 10,588.91
应付账款 3,904.36 11,196.90 12,042.18
合同负债 296.25 130.90 125.93
应付职工薪酬 1,138.86 1,247.54 1,063.11
应交税费 514.03 604.10 863.30
其他应付款 51.33 296.10 272.74
-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2,874.38 7,736.78 1,373.51
其他流动负债 38.51 17.02 16.37
流动负债合计 33,697.86 50,602.37 63,205.71
长期借款 6,000.00 4,980.00 10,750.00
租赁负债 950.02 646.05 646.59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负债表 (合并)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6月30日
长期应付款 350.93 405.98 0.00
非流动负债 7,300.94 6,032.04 11,396.59
负债总计 40,998.80 56,634.40 74,602.30
实收资本 3,982.50 4,266.74 4,319.48
资本公积 11,306.54 14,741.42 14,899.64
其他综合收益 16.79 19.69 40.50
盈余公积金 0.00 312.48 312.48
未分配利润 -3,290.02 2,470.24 5,122.9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12,015.81 21,810.56 24,695.04
所有者权益合计 12,015.81 21,810.56 24,695.04
少数股东权益 0.00 0.00 0.00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53,014.61 78,444.96 99,297.34
利润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3年 2024年 2025年1-6月
一、营业总收入 164,990.33 268,105.95 140,895.36
其中:营业收入 164,990.33 268,105.95 140,895.36
二、营业总成本 163,076.03 264,332.98 139,673.48
其中:营业成本 153,906.96 252,430.87 133,412.38
税金及附加 147.29 160.73 162.82
销售费用 737.97 750.16 328.00
管理费用 1,433.51 1,771.20 751.86
研发费用 4,462.82 6,090.95 3,419.04
财务费用 2,387.48 3,129.06 1,599.39
加:其他收益 1,110.70 3,391.38 1,238.22
投资收益 -580.40 -318.26 57.68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0.00 0.00 29.62
信用减值损失 -692.43 -442.35 -20.85
资产减值损失 -99.32 -186.02 60.45
资产处置收益 0.00 -39.04 2.50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利润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3年 2024年 2025年1-6月
三、营业利润 1,652.84 6,178.69 2,589.51
加:营业外收入 0.38 0.00 0.00
减:营业外支出 60.64 22.23 22.00
四、利润总额 1,592.57 6,156.46 2,567.51
减:所得税费用 -164.99 -83.66 -101.93
五、净利润 1,757.57 6,240.12 2,669.44
利润表 (合并)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3年 2024年 2025年1-6月
一、营业总收入 164,994.52 268,110.15 140,895.36
其中:营业收入 164,994.52 268,110.15 140,895.36
二、营业总成本 163,252.68 264,503.15 139,688.00
其中:营业成本 153,906.96 252,433.37 133,414.65
税金及附加 147.71 160.87 162.82
销售费用 789.29 754.63 328.00
管理费用 1,456.64 1,820.77 761.62
研发费用 4,564.60 6,204.53 3,421.53
财务费用 2,387.47 3,128.98 1,599.39
加:其他收益 1,110.70 3,392.94 1,238.37
投资收益 -580.40 -318.26 57.68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0.00 0.00 29.62
信用减值损失 -692.73 -443.57 -23.81
资产减值损失 -99.32 -186.02 60.45
资产处置收益 0.00 -39.04 2.50
三、营业利润 1,480.09 6,013.06 2,572.18
加:营业外收入 0.38 0.00 0.00
减:营业外支出 60.69 24.24 22.00
四、利润总额 1,419.78 5,988.83 2,550.18
减:所得税费用 -165.05 -83.90 -102.52
五、净利润 1,584.83 6,072.73 2,652.71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利润表 (合并)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3年 2024年 2025年1-6月
少数股东损益 0.00 0.00 0.00
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584.83 6,072.73 2,652.71
2023年、2024年、2025年1-6月财务数据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
5.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被评估单位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
(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未约定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或依赖。
二、评估目的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评估基准日时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是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二)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是被评估单位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使用权资产),总资产账面价值为99,653.55万元,负债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总负债账面价值为74,599.72万元,
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25,053.83万元(账面价值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企业申报的纳入评估范围的可识别的表外资产主要为无形资产,包括:52项专利、3项商标、2项域名。
根据企业申报资料,评估范围内的主要资产情况如下:
1.房屋建筑物类资产
构筑物:共3项,包括简易垃圾房、空压机房、危废仓库,分布于公司厂区内。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资产名称 详细地址 建成年月 原始入账价值(元) 账面价值(元) 备注
1 简易垃圾房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滨海五道 2023-12 38,834.95 20,298.63
2 空压机房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星海街道滨海二十三路399号 2023-11
3 危废仓库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滨海五道 2024-11 85,436.89 75,967.64
2.设备类资产
机器设备:共计680项,包括Despatch 红外烧结炉、三辊研磨机、扫描电镜、银粉扩产环保设备等。
车辆:共3辆,为小型普通客车和轻型厢式货车,主要分布于园区停车场内。
电子设备:共计460项,包括电脑、空调、打印机,主要分布于办公场所内。
3.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KG粉体项目、离心机等5项设备安装工程,主要分布于伟达厂区和KG粉体项目上。
4.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本次评估范围含1项宗土地使用权,共计土地面积为19,984.34平方米。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不动产权证号 土地位置 证载权利人 土地性质 土地用途 权利终止日期 面积m
1 浙(2025)温州市不动产权第0012873号 温州湾新能源科技产业园A-06a-7地块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出让 工业 2074-12 19,984.34
5.其他无形资产
(1)外购软件
外购软件共10项,详见下表:
序号 无形资产名称和内容 取得日期 原始入账价值(元) 账面价值(元)
1 OA系统一期 2018-12 74,886.30 0.00
2 OA系统二期 2021-12 38,490.57 24,698.32
3 企业邮箱 2020-06 18,679.25 2,853.92
4 研发云表系统 2021-02 465,495.07 259,901.18
5 仓储九天条码系统 2023-01 132,322.77 66,161.25
6 生产九天条码系统 2022-07 232,233.00 135,469.20
7 FR帆软报表软件 2024-05 111,504.42 98,495.62
8 金蝶K3管理软件 2017-06 125,291.08 0.00
9 U9软件 2024-05 545,462.02 481,824.78
10 泛微OA系统 2024-07 82,451.16 74,206.04
(2)专利技术
专利技术共52项,其中35项专利均已取得专利证书,证载权利人均为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余17项专利尚处于申请阶段,申请人均为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式 专利状态 证载权利人 备注
1 一种晶体硅太阳电池热扩散制备PN结的方法 发明专利 ZL200610027299.5 2006-06 原始取得 授权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 -种硅太阳能电池背电场用银电极浆料及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ZL201110331309.5 2011-10 原始取得 授权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 -种表面改性粒径混合银粉的制备方法以及表面改性粒径混合银粉 发明专利 ZL201110331882.6 2011-10 原始取得 授权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 一种高方阻硅太阳能电池正面银电极浆料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ZL201310343910.5 2013-08 原始取得 授权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式 专利状态 证载权利人 备注
5 一种叠层片式电感内电极银浆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ZL201610315615.2 2016-05 原始取得 授权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6 一种低银含量的太阳能电池正面电极银浆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ZL201310343840.3 2013-08 原始取得 授权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7 一种晶体硅太阳能电池背电极银浆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ZL201610315748.X 2016-05 原始取得 授权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8 一种太阳能电池背面银浆用玻璃粉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ZL201310343873.8 2013-08 原始取得 授权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9 一种宽温带太阳能电池正面银浆用玻璃粉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ZL201310343909.2 2013-08 原始取得 授权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0 -种硅太阳能电池正面电极无铅主栅浆料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ZL201610315655.7 2016-05 原始取得 授权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1 一种能够在太阳能硅片上生成绝缘层的厚膜浆料 发明专利 ZL201310343887.X 2013-08 原始取得 授权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2 改善浆料细度的湿态银粉的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ZL201610315758.3 2016-05 原始取得 授权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3 硅太阳能电池正面银浆用无铅玻璃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ZL201610315725.9 2016-05 原始取得 授权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4 银粉的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ZL201610315653.8 2016-05 原始取得 授权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5 -种晶硅太阳能电池正面银浆用玻璃粉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ZL201610315603.X 2016-05 原始取得 授权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6 -种用于丝印烧结形成透明导体的浆料和应用 发明专利 ZL201810928285.3 2018-08 原始取得 授权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7 一种用于背钝化晶体硅太阳能电池背面银浆的无铅玻璃粉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ZL201710898196.4 2017-09 原始取得 授权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8 -种高可靠性PERC晶硅太阳能电池背面银导电浆料及其制备工艺 发明专利 ZL201910232422.4 2019-03 原始取得 授权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式 专利状态 证载权利人 备注
19 用于晶硅太阳能双面钝化PERC电池正面银浆料的玻璃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ZL201910507931.3 2019-06 原始取得 授权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 用于晶硅太阳能PERC电池正面银浆料的玻璃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ZL201910507352.9 2019-06 原始取得 授权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1 一种用于氮氧传感器的氧化铝浆料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ZL202110950599.5 2021-08 原始取得 授权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2 -种PERC晶硅太阳能电池主栅浆料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ZL202110844489.0 2021-07 原始取得 授权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3 -种PERC晶体硅太阳能电池正面银电极用玻璃粉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ZL202110991138.2 2021-08 原始取得 授权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4 一种用于5G滤波器的喷涂银浆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ZL202110981158.1 2021-08 原始取得 授权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5 TOPCon电池主栅电极银浆料用玻璃粉及其制备方法与应用 发明专利 ZL202111539808.3 2021-12 原始取得 授权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6 一种用于PERC晶硅太阳能电池背面银浆的玻璃粉及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ZL202111195976.5 2021-10 原始取得 授权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7 一种太阳能电池银浆用银粉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ZL202111598300.0 2021-12 原始取得 授权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8 -种电极浆料及制备方法、光伏电池 发明专利 ZL202211459157.1 2022-11 原始取得 授权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9 晶体硅太阳能电池正面用电极银浆 发明专利 ZL202111318964.7 2021-11 原始取得 授权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0 一种电极浆料及制备方法、电极片和光伏电池 发明专利 ZL202310571211.X 2023-05 原始取得 授权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1 一种电极银浆及其制备方法、贴片电容 发明专利 ZL202310703072.1 2023-06 原始取得 授权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2 一种TOPCon电池主栅银浆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ZL202111530341.6 2021-12 原始取得 授权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式 专利状态 证载权利人 备注
33 一种电极浆料及制备方法和光伏电池 发明专利 ZL202210620205.4 2022-06 原始取得 授权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4 一种电极浆料及制备方法、光伏电池 发明专利 ZL202210505666.7 2022-05 原始取得 授权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5 -种过滤装置 实用新型专利 ZL202323139292.0 2023-11 原始取得 授权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6 一种复合导电结构及制备方法和光伏电池 发明专利 CN202411811236.3 2024-12 原始取得 申请中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7 一种组合物、制备方法及其在电池浆料中的应用 发明专利 CN202411179657.9 2024-08 原始取得 申请中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8 -种组合物、制备方法及其在电池正面细栅浆料中的应用 发明专利 CN202410898507.7 2024-07 原始取得 申请中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9 一种TOPCon电池主栅银浆及制备方法和电池 发明专利 CN202410285763.9 2024-03 原始取得 申请中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0 一种电极浆料用玻璃粉、电极浆料及制备方法和电池 发明专利 CN202311782645.0 2023-12 原始取得 申请中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1 一种组合物、制备方法及在XBC晶硅太阳能电池片中的应用 发明专利 CN202311782643.1 2023-12 原始取得 申请中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2 一种电极浆料及光伏电池 发明专利 CN202311517851.9 2023-11 原始取得 申请中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3 一种背面导电浆料及制备方法、光伏电池 发明专利 CN202311284165.1 2023-09 原始取得 申请中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4 -种电极浆料及太阳能电池 发明专利 CN202311122404.3 2023-09 原始取得 申请中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5 一种电极浆料及制备方法、光伏电池 发明专利 CN202311094974.6 2023-08 原始取得 申请中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6 一种电极浆料及其制备方法和太阳能电池 发明专利 CN202311103638.3 2023-08 原始取得 申请中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式 专利状态 证载权利人 备注
47 -种银粉的制备方法及银粉 发明专利 CN202310761158.X 2023-06 原始取得 申请中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8 一种玻璃材料及电极浆料 发明专利 CN202310568905.8 2023-05 原始取得 申请中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9 -种异质结电池用导电银浆及其制备方法与含有其的制品 发明专利 CN202210974356.X 2022-08 原始取得 申请中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0 一种低温固化银浆及其制备方法与含有其的制品 发明专利 CN202210975791.4 2022-08 原始取得 申请中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1 一种掺杂镀银粒子的导电银浆及其制备方法与含有其的制品 发明专利 CN202210974951.3 2022-08 原始取得 申请中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2 --种PERC电池背面银浆用玻璃粉活化镀银工艺 发明专利 CN201910041968.1 2019-01 原始取得 申请中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商标
商标共3项,均已取得商标证书,注册人均为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商标图像 商标申请日期 商标状态 备注
1 GONDA 8506864 02类-颜料油漆 GONDA 2010-07 已注册
2 GONDA 8506902 14类-珠宝钟表 GONDA 2010-07 已注册
3 GONDA 8506877 09类-科学仪器 GONDA 2010-07 已注册
(4)域名
域名共2项,均已取得域名证书,注册人均为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具体详见下表:
序号 域名 域名类型 注册日期 到期日期 备注
1 gondapowder.cn 中国国家顶级域名 2024-11 2025-11
2 gondapowder.com 国际顶级域名 2024-11 2025-11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6.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共计14项,包括装修费、改造费和排污权等,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费用名称或内容 形成日期 原始发生额(元) 账面价值(元) 备注
1 温州厂房沉淀池基础建造一期 2017-02 60,500.00 9,579.00
2 温州厂房沉淀池基础建造二期 2023-09 77,669.90 63,430.40
3 排污权2021 2021-01 9,400.00 939.82
4 排污权2022 2022-01 129,817.50 38,945.04
5 上海研发中心装修费一期 2023-02 5,571,100.91 1,816,291.92
6 上海研发中心装修费二期 2025-02 283,903.83 260,245.18
7 温州厂房装修费 2019-08 132,025.53 53,927.58
8 温州厂房温度异常改造费 2023-08 287,610.62 113,530.52
9 温州厂房5楼TOPCOM净化生产区改造费 2023-04 296,460.16 229,756.66
10 四厂外仓改造费 2024-09 203,883.50 186,893.20
11 四厂办公室隔断改造费 2025-03 47,079.65 43,941.01
12 排污权2025一期 2025-03 220,080.42 205,408.38
13 排污权2025二期 2025-04 21,482.47 20,408.35
14 上海研发中心电力增容改造费 2023-02 1,132,075.45 385,935.03
7.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共5项,为被评估单位长期租赁福达厂房、伟达厂房、上海研发中心1-2楼、4楼及室外场地所形成的租赁权益,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资产名称和内容 取得日期 原始入账价值(元) 账面价值(元) 所有权人 取得方式
1 租赁研发中心1-2楼 2021-10 5,511,969.47 1,469,858.53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取得
2 租赁福达厂房 2024-01 9,592,450.86 4,796,225.43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取得
34 租赁研发中心新租室外场地 2025-02 167,026.87 155,891.75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取得
4 租赁研发中心4楼 2025-02 1,833,165.93 1,710,954.87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取得
5 租赁伟达厂房 2023-12 1,963,900.42 1,352,193.72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取得
8.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共1项,子公司浙江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人民币,截至评估基准日光达电子尚未完成对子公司浙江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实缴出资,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被投资单位名称 投资日期 投资比例% 账面价值
1 浙江旭达电子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 100.00 0.00
合计 0.00
(三)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
本资产评估报告不存在引用除审计报告外其他机构报告的情况。
四、价值类型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两种类型。经资产评估师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后,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及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最终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报告评估基准日是2025年6月30日。
确定该评估基准日主要考虑资产评估是对某一时点的资产提供价值参考,选择会计期末作为评估基准日,能够全面反映评估对象资
产的整体情况,同时考虑到与审计报告时间相衔接。本次评估基准日由委托人确定,并在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作了相应约定。
六、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
1.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评估函》。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3.《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5。《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63号);
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第214号令,2023年2月17日第二次修订);
7.《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
8.《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76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12.《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四次修订);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2002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订,2010年1月9日第二次修订);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
22.《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一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中国证监会);
23.《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7号一轻资产类公司收益法评估》(中国证监会);
24。《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评估类第1号》(证监会2021年01月22日发文);
25.有关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通知文件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
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号);
1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
1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13。《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4。《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5.《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6.《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号);
17.《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1号);
1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知识产权》(中评协[2023]14号);
19.其他准则。
(四)权属依据
1.不动产权证书;
2.专利证书;
3.商标注册证;
4.域名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机动车登记证;
7.合同发票;
8.营业执照;
9.其他有关产权证明。
(五)取价依据
1.《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
2。《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
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
3.评估基准日外汇汇率;
4.近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5.同花顺iFinD金融数据终端;
6.万得Wind资讯金融终端;
7.企业提供的在建工程付款进度统计资料及相关付款凭证;
8.企业提供的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9.企业提供的主要产品目前及未来年度市场预测资料;
10.企业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原材料购买合同;
1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现场勘查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12.与此次资产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
(六)其他参考依据
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
2.《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
3.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9月26日出具的中汇会审[2025]1087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中评协[2020]31号);
5.《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6号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披露》(中评协[2015]67号);
6.《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一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中评协[2019]39号);
7.《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2号一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中折现率的测算》(中评协[2020]38号);
8.资产清单和资产评估明细表;
9.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库。
七、评估方法
收益法,是指将评估对象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其价值
的评估方法。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其价值的评估方法。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其价值的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企业价值》规定,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对于适合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市场法、收益法。评估方法选择理由如下:
资产基础法仅能体现被评估单位账面资产及可辨认无形资产的价值,对于企业的市场知名度、管理团队的经验、销售渠道等无法充分反映相应价值,因此,对于从资产的再取得途径考虑的成本法,很难合理、完整体现企业价值,故不适宜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被评估单位整体业务链已经逐步趋于稳定,在延续现有的业务内容和范围的情况下,未来收益能够合理预测,与企业未来收益的风险程度相对应的收益也能合理估算,适合采用收益法对被评估单位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被评估单位所属行业为光伏银浆行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收集到足够数量的和评估对象相似的上市公司信息,并可以确信收集的信息资料具有代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故本次适宜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一)收益法
本次采用收益法对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即以未来若干年度内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 (合并口径)作为依据,采用适当折现率折现后加总计算得出经营性资产价值,然后再加上溢余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价值,减去非经营性负债价值、有息负债价值得出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本次收益法预测,采用合并口径数据。合并数据由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2家下属公司的财务数据组成。
序号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1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 浙江旭达电子有限公司 100%
3 上海昂达电子有限公司 100%
1.评估模型
本次评估拟采用未来收益折现法中的企业自由现金流模型。
2.计算公式
母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合并口径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少数股东权益价值
其中,合并口径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有息负债价值
企业整体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溢余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负债价值
3.经营性资产价值的确定
经营性资产是指与被评估单位生产经营相关的,评估基准日后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预测所涉及的资产与负债。经营性资产价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FP 7-i +Pn+1
式中:
P:评估基准日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
Fi:预测期第i期现金流量;
r:折现率;
i:预测期;
n:预测期的末期;
t:预测期第1期的折现期(期中折现);
Pn+1:预测期后现金流量现值。
(1)预测期的确定
根据被评估单位的实际状况及企业经营规模,预计被评估单位在未来几年业绩会稳定增长,据此,本次预测期选择为2025年7月至2030年,以后年度收益状况保持在2030年水平不变。
(2)收益期的确定
根据对被评估单位所从事的经营业务的特点及公司未来发展潜力、前景的判断,考虑其历年的运行状况、人力状况、研发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等均比较稳定,持续经营能力较强,本次评估收益期按永续确定。
(3)现金流量的确定
本次评估采用企业自由现金流量,计算公式如下:
(预测期内每年)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息税前利润× (1-所得税率)+折旧及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追加额
(4)预测期后现金流量现值的确定
对于收益期按永续确定的,预测期后的现金流量现值公式如下:
Pn+1=rx(1+r)
其中:Fr为永续期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根据预测期末年企业自由现金流量调整确定。
(5)期中折现的考虑
考虑到现金流量收益期内均在发生,而不是只在每个预测期的期终发生,因此现金流量折现时间均按期中折现考虑。
(6)折现率的确定
按照收益额与折现率口径一致的原则,本次评估收益额口径为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则折现率选取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
公式:WACC=K。×E/(D+E)+K。×D/ (D+E)×(1-T)
式中:
K:权益资本成本;
Ka:债务资本成本;
T:所得税率;
E/(D+E):股权占总资本比率;
D/(D+E):债务占总资本比率;
其中:
K。=Rr+β×MRP+Rc
Rr:无风险报酬率;
β:企业风险系数;
MRP:市场风险溢价;
Rc: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4.溢余资产价值的确定
溢余资产是指评估基准日超过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评估基准日后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预测不涉及的资产,主要为多余的货币资金,本次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5.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价值的确定
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是指与被评估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评估基准日后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预测不涉及的资产与负债。被评估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包括货币资金、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衍生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本次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6.有息负债价值的确定
有息负债主要是指被评估单位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等借入款项,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7.少数股东权益的确定
本次评估范围不涉及少数股东权益。
(二)市场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通过对资本市场上与被评估单位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计算适当的价值
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通过分析与被评估单位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公司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获取并分析这些交易案例的数据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1.市场法选择的理由
被评估单位所属行业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下的“C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主营光伏导电浆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市场上与被评估单位在主营业务、主要市场和业务规模上可比的交易案例并不多,无法达到市场法评估所需的完整资料和信息要求,本次评估不适合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相较而言,同行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较充分且有规律,能满足上市公司比较法的信息要求。因此,本次评估选用上市公司比较法进行评估。
2.市场法评估思路
(1)可比公司的选择原则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的要求,市场法评估应当选择与被评估单位有可比性的公司或者案例。本次评估确定的可比公司选择原则如下:
①选择在交易市场方面相同或者可比的可比公司。
②选择上市超过两年的可比公司。
③选择处于同一个行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可比公司。
④选择业务结构和经营模式类似的可比公司。
③选择规模和成长性可比,盈利能力相当的可比公司。
6选择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可比公司。
②选择近三年经营情况稳定,财务信息完备的可比公司。
(2)分析调整可比公司的业务、财务数据和信息
对所选择的可比上市公司的业务和财务情况与被评估单位的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并做必要的调整。首先收集可比公司的各项信息,如审计报告、公司公告、行业统计数据、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等。对
上述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市场、业务、财务信息进行分析、调整,以使可比公司的财务信息尽可能准确及客观,使其与被评估单位的财务信息具有可比性。
(3)选择、计算、调整价值比率
价值比率通常包括盈利比率、资产比率、收入比率和其他特定比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结合资本市场数据,对被评估单位与可比公司所处行业的价值影响因素进行分析,选择相对合适的价值比率,并根据以上工作对价值比率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调整。
每个可比公司与被评估单位在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成长性、经营风险、盈利能力等方面会存在差异,故在对可比公司和被评估单位的业务和财务数据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后,选择恰当指标进行量化与评价,计算差异因素修正系数,继而得到修正后可比公司价值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修正后可比公司价值比率=可比公司价值比率×可比公司修正系数
其中:可比公司修正系数=Ⅱ影响因素Ai的修正系数
(4)运用价值比率得出可比价值
在计算并调整可比公司的价值比率后,与评估对象相应的财务数据或指标相乘,计算得到需要的可比价值(权益价值或企业价值)。
(5)其他因素的调整
在可比价值的基础上,进行其他因素调整,计算得到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其他因素调整主要包括非经营性资产价值、溢余资产、未纳入合并范围的长期股权投资、少数股东权益、有息负债等的调整。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于2025年7月14日至2025年9月26日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和负债实施了评估。主要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如下:
(一)接受委托
2025年7月14日,我公司与委托人就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达成一致,并与委托人协商拟定了相应的评估计划。
(二)前期准备
1.拟定评估方案
2.组建评估团队
3.实施项目培训
(1)对被评估单位人员培训
为使被评估单位的财务与资产管理人员理解并做好资产评估材料的填报工作,确保评估申报材料的质量,我公司准备了企业培训材料,对被评估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并派专人对资产评估材料填报中碰到的问题进行解答。
(2)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培训
为了保证评估项目的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贯彻落实拟定的资产评估方案,我公司对项目团队成员讲解了项目的经济行为背景、评估对象涉及资产的特点、评估技术思路和具体操作要求等。
(三)现场调查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于2025年7月14日至2025年8月28日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必要的清查核实,对被评估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等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1.资产核实
(1)指导被评估单位填表和准备应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资料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指导被评估单位的财务与资产管理人员在自行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按照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填写要求、资料清单等,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进行细致准确地填报,同时收集整理评估范围内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和反映性能、状态、经济技术指标等情况的文件资料。
(2)初步审查和完善被评估单位填报的资产评估明细表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查阅有关资料,了解纳入评估范围的具体资产的详细状况,然后仔细审查各类“资产评估明细表”,检查有无
填项不全、错填、资产项目不明确等情况,并根据经验及掌握的有关资料,检查“资产评估明细表”有无漏项等,同时反馈给被评估单位对“资产评估明细表”进行完善。
(3)现场实地勘查
根据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类型、数量和分布状况,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被评估单位相关人员的配合下,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各项资产进行了现场勘查,并针对不同的资产性质及特点,采取了不同的勘查方法。
(4)补充、修改和完善资产评估明细表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现场实地勘查结果,并和被评估单位相关人员充分沟通,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明细表”,以做到:账、表、实相符。
(5)查验产权证明文件资料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纳入评估范围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资料进行查验。
2.经营状况调查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为了充分了解被评估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被评估单位的历史沿革、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必要的产权和经营管理结构;
(2)被评估单位的资产、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状况;
(3)被评估单位的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和财务预测信息;
(4)评估对象、被评估单位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5)影响被评估单位生产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
(6)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与前景;
(7)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四)资料收集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评估资料收集,包括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人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
资料,并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了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
(五)评定估算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针对各类资产的具体情况,根据选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了初步评估结论。项目负责人对各类资产评估初步结论进行汇总,撰写并形成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六)内部审核
根据我公司评估业务流程管理办法规定,项目负责人在完成初步资产评估报告后提交公司内部审核。项目负责人在内部审核完成后,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在不影响独立判断的情况下,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合理修改后出具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本资产评估报告分析估算采用的假设条件如下:
(一)一般假设
1.假设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被评估单位经营环境相对稳定,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2.假设和被评估单位相关的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重大变化。
3.本次评估以产权人拥有评估对象的合法产权为假设前提。
4.假设评估对象处于交易过程中,资产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是对评估对象最可能达成交易价格的估计。
5.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是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资产交易双方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资产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条件下进行的。
6.针对评估基准日资产的实际状况,假设企业持续经营。
7.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管理层是负责的、稳定的,且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8.除非另有说明,假设公司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9.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对被评估单位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二)特殊假设
1.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2.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企业按评估基准日现有的管理水平继续经营,不考虑该企业将来的所有者管理水平优劣对企业未来收益的影响。
3.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现金流入为平均流入,现金流出为平均流出。
4.假设评估范围所涉及的资产将按其评估基准日的用途与使用方式在原地持续使用。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对各种设备在评估基准日时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做技术检测,在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实地勘查作出的判断。
6.可比上市公司所在的证券交易市场均为有效市场,其股票交易价格公允有效。
7.可比企业与被评估单位在价值影响因素方面相同或者相似。
8.可比企业与被评估单位均能够按交易时公开披露的经营模式、业务架构、资本结构持续经营。
9.可比企业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无影响价值判断的虚假陈述、错误记载或重大遗漏。
10.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所依据的可比企业的财务报告、交易数据等均真实可靠。
1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仅基于公开披露的可比企业相关信息选择对比维度及指标,不考虑其他非公开事项对被评估单位价值的影响。
12.被评估单位涉及经营场地租赁,本次评估假设经营场地租用
到期后可以在同等市场条件下续租。
13.假设被评估单位及其下属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相关资质证书到期后仍可续期取得。
14.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续期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资产评估师结合政策要求和企业目前的实际情况,分析后认为光达电子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要求,本次评估假设被评估单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后可继续续期取得为前提,预测期年度、永续年度均按15%企业所得税率进行预测。
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在上述假设条件下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上述假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签名资产评估师及本资产评估机构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评估结论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面价值为99,653.55万元,总负债账面价值为74,599.72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25,053.83万元;合并口径总资产账面价值为99,297.34万元,总负债账面价值为74,602.30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24,695.04万元,归母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24,695.04万元(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一)收益法评估结果
收益法评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67,018.44 万元,增值额为42,323.40万元,增值率为171.38%。
(二)市场法评估结果
市场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68,781.71万元,增值额为44,086.67万元,增值率为178.52%。
(三)评估结论
采用收益法评估得到的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67,018.44万元,采用市场法评估得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68,781.71万元,差异为1,763.27万元,差异率为2.56%。
收益法是在对企业未来收益预测的基础上估算价值的方法,不仅考虑了各分项资产是否在企业中得到合理和充分利用、组合在一起时是否发挥了其应有的贡献等因素对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影响,也考虑了企业所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运营资质、行业竞争力、公司的管理水平、人力资源、要素协同作用等因素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影响。由于市场法评估过程中,受可比上市公司情况限制,且影响股权交易的隐形因素较多,鉴于本次评估的目的,交易双方更看重的是被评估单位未来的经营状况和获利能力,且收益法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优于市场法,因此收益法更适用于本次评估目的,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更为合理。
根据上述分析,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即: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论为67,018.44万元。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业水平和专业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
(一)评估基准日后,若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对评估结论造成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须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
(二)根据《资产评估法》、相关评估准则以及《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资产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对资产评估对象的
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三)本次评估是建立在由企业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有关法律性文件、各种会计凭证、账簿和其他资料真实、合法、完整、可信的基础上,被评估单位或评估对象不存在应提供而未提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其他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或有事项或其他事项。
(四)本次评估利用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9月26日出具的中汇会审[2025]1087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对财务报表的使用要求对其进行了分析和判断,但对相关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评估基准日的财务状况和当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表专业意见并非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
(五)本次市场法评估结果考虑了股权流动性对股权价值的影响。
(六)本次收益法评估所采用的评估假设基于目前条件下,对评估对象未来经营的一个合理预测,如果未来出现可能影响假设前提实现的各种不可预测和不可避免的因素,则会影响盈利预测的实现程度。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此提醒委托人,我们并不保证上述假设可以实现,也不承担实现或帮助实现上述假设的义务。
(七)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仅基于公开披露的可比公司相关信息选择对比维度及指标,不考虑其他非公开事项对被评估单位价值的影响。(八)截至评估基准日,企业申报的52项专利、3项商标、2项域名均为表外资产,其中17项专利尚处于申请阶段。
(九)截至评估基准日,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为4,869.7374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金额为4,319.4770万元,尚未完成实缴出资,公司章程约定股东需于2028年9月6日前完成实缴出资。
(十)截至评估基准日,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子公司浙江旭达电子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金额为0.00万元,尚未完成实缴出资,公司章程约定股东需于2026年12月15日前完成实缴出资。
(十一)截至评估基准日,子公司浙江旭达电子有限公司认缴孙公司上海昂达电子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金额为0.00万元,尚未完成实缴出资,公司章程约定股东需于2052年1月20日前完成实缴出资。
(十二)截至评估基准日,光达电子同各银行的借款情况如下:
序号 放款银行名称 借款方式 发生日期 到期日 年利率% 账面价值(元) 备注
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谢池支行 保证借款 2025-02 2026-02 3.70 20,000,000.00 短期借款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柳市支行 保证借款 2025-02 2026-01 3.40 20,000,000.00 短期借款
3 浦发硅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保证借款 2023-12 2025-12 3.25 30,000,000.00 短期借款
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信用证借款 2025-03 2026-03 3.67 28,314,000.00 短期借款
5 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 抵押借款 2024-06 2025-07 4.80 20,000,000.00 短期借款
6 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 抵押借款 2024-07 2025-07 4.80 10,000,000.00 短期借款
7 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 抵押借款 2024-07 2025-07 4.80 30,000,000.00 短期借款
8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 信用借款 2025-03 2027-03 2.90 25,000,000.00 短期借款
9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 保证借款 2024-10 2025-10 3.70 10,000,000.00 短期借款
1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 保证借款 2025-03 2026-03 1.60 15,000,000.00 短期借款
1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 保证借款 2025-04 2026-04 1.60 15,000,000.00 短期借款
1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保证借款 2025-03 2026-03 3.50 20,000,000.00 短期借款
1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江滨支行 保证借款 2024-11 2025-10 3.30 10,000,000.00 短期借款
1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江滨支行 保证借款 2025-04 2025-10 3.20 8,800,000.00 短期借款
15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湾支行 保证借款 2024-09 2025-09 4.85 30,000,000.00 短期借款
1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柳市支行 保证借款 2025-01 2026-01 3.50 17,000,000.00 短期借款
17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 保证借款 2025-06 2026-06 3.00 15,000,000.00 短期借款
1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保证借款 2025-06 2026-06 3.30 9,950,000.00 短期借款
19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锦绣支行 保证借款 2024-01 2027-01 4.10 9,500,000.00 长期借款
20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锦绣支行 保证借款 2024-01 2027-01 4.10 15,200,000.00 长期借款
21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锦绣支行 保证借款 2024-01 2027-01 4.10 8,550,000.00 长期借款
22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锦绣支行 保证借款 2024-01 2027-01 4.10 14,250,000.00 长期借款
2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 保证借款 2025-06 2028-06 3.30 30,000,000.00 长期借款
2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 保证借款 2025-06 2028-06 3.30 30,000,000.00 长期借款
合计 441,564,000.00
(十三)2023年6月5日,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民商(高抵)字第202306060007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金属银及库存货物设定抵押,最高额抵押金额为8,000.00万元,抵押期限自2023年6月7日至2026年6月7日止。截至评估基准日,上述资产仍处于抵押状态,担保借款余额为6,000.00万元。
(十四)2024年4月25日,光达电子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签订《资金池质押担保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为3,000.00万元人民币,质押期限为2025年4月25日至2027年4月25日,质押物为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截至评估基准日,上述担保借款余额为3,000.00万元。
(十五)2025年3月3日,光达电子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单体资产管家最高额质押合同》,质押期限为2025年3月3日至2028年3月2日,质押物为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截至评估基准日,上述担保借款余额为2,831.40万元。
(十六)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出租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2024PAZL0101062-ZL-01、
2024PAZL0101063-ZL-01的售后回租合同,租赁期为2024年6月24日至2026年6月26日,约定光达电子以售后回租方式融资2,000.00万元。光达电子将93项设备出售给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合同编号 租金总额(万元) 租赁成本(万元) 租赁期限 出售设备数量(项)
12 光达电子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24PAZL0101062-ZL-01 1,056.60 1,000.00 2024年6月24日至2026年6月26日 29.00
2024PAZL0101063-ZL-01 1,056.60 1,000.00 64.00
合计 2,113.20 2,000.00 93.00
(十七)2025年9月16日,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签订协议编号为D6275642025F012授信业务协议,用于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将意向性给予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38.00万元的授信额度,在授信业务期限2025年9月16日至2035年9月16日内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同日,双方签订编号为“HTG330627500ZGDB2025N01L”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温州湾新能源科技产业园A-06a-7地块设定抵押,为授信期间签订的主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最高额抵押金额为1,538.00万元,抵押期限自2025年9月16日至2035年9月16日止。截至资产评估报告出具日,上述资产仍处于抵押状态。
(十八)由于光达电子产品主要原材料为银粉,白银现货价格走势直接影响银粉价格,由于白银价格具有明显的周期性,本次评估对于2025年7-12月白银价格采用近半年平均价8157元/kg,以后年度采用历史年度白银现货平均价格的中位数(即近5年平均值)5874元/kg进行预测。
(十九)光达电子股东会于2025年6月26日批准通过了《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并于2025年7月2日与符合资格员工(“激励对象”)签订授予限制性股权1,559,136.00股,授予价格4元/股。
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48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四次解锁:
1.第一次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可解锁数量占限制股票总数的25%;
2.第二次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至相应的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可解锁数量占限制股票总数的25%;
3.第三次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至相应的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可解锁数量占限制股票总数的25%;
4.第三次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至相应的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可解锁数量占限制股票总数的25%。
本次评估未来年度盈利预测已考虑上述事项的影响。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及经济行为产生的影响。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1.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为: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人。
2.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本项目对应的经济行为有效。
3.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 2025年6月30日至2026年6月29日。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在载明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4.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将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征得资产评估机构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对被用于使用范围以外的用途,如被出示或是通过其他途径掌握本报告的非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对此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不因本报告而提供进一步的咨询,亦不提供证词、出席法庭或其他法律诉讼过程中的玲讯,并保留向非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追究由此造成损失的权利。
(四)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五)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六)资产评估报告系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履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后出具的专业报告,在资产评估机构盖章及资产评估师签名后方可正式使用。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资产评估报告提出日期2025年9月26日。
资产评估师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二五年九五十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