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行为,规避经
营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明确公司投资及重大财务决策的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以取得收益为目的而发生的现金流出。包括但不限于
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新建或技改项目投资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
投资项目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第二章重大投资的决策
第四条公司重大投资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证券与投资者关系部门和财务
部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报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审议形成议案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五条就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就投资项目应当关注的其他重要因素。
第六条公司拟投资的项目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投资项目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投资项目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投资项目(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投资项目(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的,应
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投资项目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投资项目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投资项目(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投资项目(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上述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投资事项外的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提交有权审议机构审议。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重大投资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条公司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经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处
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是经审议批准的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
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证券与投资者关系部门、财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四)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制定资
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审计部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
向证券与投资者关系部门、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六)每一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将该项目的结算文件报送证券与投资者关系部门、财务部门并提出审结申请,由证券与投资者关系部门、财务部门汇总审核后,应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直至股东会进行报告并交证券与投资者关系部门存档保管。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将随着国家日后颁布文件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