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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策橡胶: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06 00:00 查看全文

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

和审计监督,有效识别、控制风险,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各部门”)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开展的评价工作。

第三条公司应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自律、保密”的原则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五条公司设置内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公司内审

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1内审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等应当积极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其工作。

第六条内审部根据公司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审部的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进行任免。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以下职业道德规范:

(一)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的活动;

(二)履职中做到独立、客观、公正、正直和勤勉;

(三)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四)不断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五)遵循保密原则,按规定使用履职所获资料;

(六)诚信履职,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第八条内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可行使以下权限:

(一)参加公司业务、财务和管理等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二)有权要求公司各部门按时报送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经营计划、财务预

算、财务决算等各种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开放相关数据信息系统的查询功能;

(三)检查公司各部门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文件、决议、会议记录、合

同、审批手续等资料;

(四)检查公司各部门的会计资料,包括被内审部门的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五)现场盘点相关实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存货等;

2(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营

效率与效果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追究责任的建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

(九)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相关审计,并负责对其监督和管理;

(十)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必要的其他审计活动。

第九条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七)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法律法规、相关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内审部每半年度应至少对货币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汇总一次。

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

公正、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

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具体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审计计划:

内审部根据上一年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以及当年的经营计划,制定当年年度审计计划,报公司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审计实施: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审计组应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通过人员访谈、凭据检查、资料查阅、实地盘点、穿行测试、分析性复核等方式获取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常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4必要时内审部可以申请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或申请抽调内部其他专业人

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审计报告:

内审部完成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工作底稿为依据,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事实清楚、数据准确、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审计意见和建议富有建设性。

审计报告应当明确评价意见,并根据评价意见提出整改建议。

内审部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内审部门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被内审部门若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内审部应将审计报告与被内审部门的意见一并上报审计委员会。

审计报告上报审计委员会审定或协调处理后,内审部应根据审计结论和委员会的审定意见,向被内审部门下达审计意见书。

第十六条工作档案管理: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审部的工作底稿应注意保密,审计档案应科学规范管理,工作底稿保存时间不低于10年。

第十七条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对于内审部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线索,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5第四章重要事项的审计内容

第十九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6(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董事会审议前是否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通过;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7(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三)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四)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五章内控相关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并披露。

8第二十六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还需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可以为同一家),内控审计报告应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一同披露。

第二十七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

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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