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49证券简称:中策橡胶公告编号:2025-050
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实际为其提供的是否在前期预计本次担保是否有被担保人名称本次担保金额担保余额(不含本额度内反担保次担保金额)杭州中策清泉实业
13000.00万元37000.00万元是否
有限公司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0.00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159837.92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9.15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为满足全资子公司杭州中策清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策清泉”)的
经营周转需要,近日,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了两份《保证合同》,合计为中策清泉提供了13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2024年12月23日分别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银行贷款合同并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在720675万元人民币的范围内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授权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59837.92万元人民币,仍在授权总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被担保人类型法人被担保人名称杭州中策清泉实业有限公司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全资子公司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法定代表人沈金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83143670052P成立时间2001年9月28日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双清路98号
注册资本43352.9323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项目:轮胎制造;橡胶制品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热力生产和供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
经营范围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发电、输电、供电业务;货物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025年9月30日
2024年12月31日项目/2025年1-9月(未/2024年度(经审计)经审计)
资产总额338010.87321616.65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197756.81200273.58
资产净额140254.06121343.07
营业收入326396.33400176.82
净利润18910.9916836.49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杭州中策清泉实业有限公司
4、担保额度:人民币11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包括根据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利息、复息、罚息、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融资业务的保证期限单独计算,为自具体融资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融资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日)起叁年。
8、无反担保。
(二)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编号:Ea123002512261364194)
1、保证人: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3、债务人:杭州中策清泉实业有限公司
4、担保额度:人民币1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
告费、送达费、差旅费、保险费、保管仓储费、查询费、提存费、过户
手续费及税费、汇款手续费、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7、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
权延期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
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8、无反担保。(三)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编号:
Ea123002512251361543)
1、保证人: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3、债务人:杭州中策清泉实业有限公司
4、担保额度:人民币1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
告费、送达费、差旅费、保险费、保管仓储费、查询费、提存费、过户
手续费及税费、汇款手续费、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7、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
权延期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
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8、无反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人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中策清泉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五、董事会意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银行贷款合同并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法人主体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担保总额为
159837.92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15%。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