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且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原则;
(三)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与分配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构成、发放标准、发放方式、考核指标、考核标准及调整方案;负责监督检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第五条董事的薪酬标准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向股东会说明。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1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和构成
第七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一)基本薪酬:根据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所承担的责
任、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
(二)绩效薪酬:指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及个人年度业绩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依据,并将ESG指标纳入业绩考核,形成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驱动的薪酬激励。
第八条如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
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较上一会计年度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九条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具体标准及发放形式以公司股东会决议为准;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公司建立薪酬追索机制,经审计确认存在指标故意造假的情况,追
回当年全部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依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对审计后指标调整的情况,全额追回超额发放的薪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一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
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公司代扣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薪酬收入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比例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2(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
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业绩达成情况;
(五)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六)个人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
当上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或薪酬方案提出修订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与支付,以绩效评价结果为重要依据。公司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完成后支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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