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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山新材: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临时补流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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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51证券简称:鹿山新材公告编号:2026-022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临

时补流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98号),截至2022年3月22日,本公司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003000股,每股发行价格25.79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593247370.00元。扣除不含税承销费用人民币46037735.85元、其他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24752543.1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522457090.9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3月22日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L10050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

(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号),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524000000.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根据发行结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发行数量5240000张,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40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

1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8480000.00元(含税)后的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5155200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

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费用为10911509.43元(不含税),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3088490.5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L10071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公告编号:2026-012)。

近日,公司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鹿山”)、广州

鹿山先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山先进”)、广州鹿山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山功能”)分别同保荐机构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

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江苏鹿山、鹿山先进、鹿山功能所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归集与监管,不作其他用途。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江苏鹿山、鹿山先进、鹿山功能、保荐机

2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均

严格按照协议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初始开户银行银行账户开户名称

存放金额(元)中信银行股份有

8110901013602020061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0.00

限公司广州分行

120903656910001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0.00

招商银行股份有

120919224410003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0.00

限公司广州开发

120912312610001广州鹿山先进材料有限公司0.00

区支行

120914677010002广州鹿山功能材料有限公司0.00

合计//0.00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公司、保荐机构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甲方: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主板监管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901013602020061,截至2026年5月1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2000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

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交所主板监管规则

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

3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

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回收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交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戴顺(身份证号:362426199101150017)、彭立强(身份证号:220503199311161513)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址为 project_lsxc@citics.com。

7、乙方通过“监管宝”产品实现资金监管,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开通查

询和监管支付功能,并设置网银单笔落地审核金额为0万元。在此种方式下,甲方拟提取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资金时,甲方通过网银监管支付方式对外支付,支付资金小于落地审核金额,由甲方自主支付;支付资金大于或等于落地审核金额,甲方申请资金对外支付时通过网银向乙方提出支付申请(载明收款账户信息、金4额、资金用途等)及其他乙方要求的材料(如有),由乙方进行落地审核(落地审核是指企业网银转账交易达到或超过落地审核金额时,由乙方审核操作后,交易才能发送)。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的要素是否齐全,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本协议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直接经济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5、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江苏鹿山、鹿山先进、鹿山功能、保荐机构与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5甲方: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广州鹿山先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

广州鹿山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四”)(“甲方一”与“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主板监管规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

号分别为120903656910001(以下简称“专户一”)120919224410003(以下简称“专户二”)、120912312610001(以下简称“专户三”)、120914677010002(以下简称“专户四”)。截至2026年5月8日,各专户余额为0万元。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各专户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情况为:专户一28000万元、专户二10000万元、专户三5000万元、专户四5000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

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交所主板监管规则

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回收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6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交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戴顺、彭立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址为 project_lsxc@citics.com。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乙方形式审核仅审查甲方提交划款申请备注的资金用途与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7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

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鹿山先进材料有

限公司、广州鹿山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4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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