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
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正)》《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本行业特点、资本市场监管要求、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及外部融资环境
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益,增加公司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同时,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方式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或者公司认为其
他需要时,且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可以在上
1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汇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七)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公司应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发展目标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2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五、本规划的生效机制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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