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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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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会议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
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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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2月6日作出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以及于2022年12月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告的《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
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
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2022年12月16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2日9:15一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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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22日下午14:00在成都市武侯区少
陵路19号成都燃气总部大楼2楼201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司副董事长殷小军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
表股份720,686,3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771%。其中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720,428,6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481%。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57,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电子邮件传来的表明公司
截至2022年12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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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在《会议通
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3、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0,684,35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2,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39%;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6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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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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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王钟林1.36登
王坤林唐晓风
刘臻
刘臻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