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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燃气: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0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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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6CD(法)字第0236号

致: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承诺其

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2月12日作出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于2026年2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4)(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2026年3月2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5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5日9:15—15:00。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5日下午14:00在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19号公司总部大楼2楼207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王柄皓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2人,代表股份721,747,11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964%。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720,125,776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14%。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6人,代表股份1,621,335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4%。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电子邮件传来的表明公司截至2026年3月2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其身份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2、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及股东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或新增提案的情形,符合《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及股东代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经合并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1,256,20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9%;反对 392,78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4%;弃权98,12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1,150,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908%;反对392,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309%;弃权98,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83%。

本议案获股东会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签字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等资料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王坤林

经办律师(签字):

唐晓风

刘臻

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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