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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燃气:成都燃气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6年6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0 00:00 查看全文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二零二六年六月(经二零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适用)

1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治理文件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

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将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给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和应选人数,决定由得票多者当选董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董事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

括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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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该次股东会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第八条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九条股东投票时应遵循如下投票方式:

(一)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

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

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四)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

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五)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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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董事当选原则

第十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

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如果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且董事候选人人数不超过应选人数的,则每位董事候选人均获当选。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等于或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缺额应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

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如同时当选则董事

会成员将超过《公司章程》规定人数,或如均不当选则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时,则对该等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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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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