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5证券简称:台华新材公告编号:2022-042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企业名称:
嘉华特种尼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尼龙(江苏)”)、
嘉华再生尼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再生(江苏)”)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本次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华新材”)为全资孙公司嘉华尼龙(江苏)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5300万元,为全资孙公司嘉华再生(江苏)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470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除本次担保外,公司对嘉华尼龙(江苏)和嘉华再生(江苏)的担保余额为0。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孙公司嘉华尼龙(江苏)和嘉华再生(江苏)因代理进口以及代
理采购设备需要,委托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代理设备进口以及代理采购设备事宜,并分别与其签署了《代理进口合同》以及《委托采购设备合同》,公司为上述合同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中,为嘉华尼龙(江苏)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5300万元,为嘉华再生(江苏)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4700万元。公司本次担保未超过授权的担保额度。
(二)上市公司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5日、2022年5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
2022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2年度提供担保总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其中,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9.7亿元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0.3亿元,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议案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 2022 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年度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法定代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与公司关系表人
一般项目:合成纤维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面料纺织加工;高性能嘉华特种尼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龙(江苏)沈卫锋50000万元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纺织专用设备销售;新全资孙公司有限公司材料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加工;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合成纤维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合
成纤维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高嘉华再生尼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资源龙(江苏)沈卫锋50000万元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全资孙公司
有限公司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数据(单位:元)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公司名称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2021年度)嘉华再生(江苏)0000
嘉华尼龙(江苏)70119577.0069999577.000.00-423.00(三)本次被担保人嘉华尼龙(江苏)和嘉华再生(江苏)均为公司全资孙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人嘉华尼龙(江苏)
1、担保人: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针对被担保人委托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在编号为
TMTJH202113 号的《代理进口合同》下代理进口设备事宜、以及在编号为
1037322021-2022 号的《委托采购设备合同》、编号为 1032782021-2022A 号的
《委托采购设备合同》下代理采购设备事宜(前述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在主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应由被担保人承担的所有债务和责任。
4、担保期间: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被担保人嘉华再生(江苏)
1、担保人: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针对被担保人委托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在编号为
TMTJH202114,TMTJH202115 号的《代理进口合同》下代理进口设备事宜以及在编号为 1032782021-2022B 号的《委托采购设备合同》下代理采购设备事宜(前述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在主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应由被担保人承担的所有债务和责任。
4、担保期间: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孙公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且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孙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董事会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281700万元,占上市公
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75.96%,全部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对上市主体外未发生担保,上述担保无逾期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