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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1-16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232号

关于对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台华新材,A股证券代码:603055;

栾承连,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3年8月22日,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远期外汇交易产生汇兑损失的提示性公告》称,为锁定设备采购成本,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5日远期锁汇买入

30.23亿日元(约合5.78亿元人民币),2023年2月7日远期锁汇买入

31.96亿日元(约合6.24亿元人民币)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的15.57%、15.27%。公司未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并予以披露,迟至2023年8月22日,公司才就该事项补充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五十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

1书栾承连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

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栾承连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

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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