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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华新材: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1-3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055证券简称:台华新材公告编号:2024-008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企业名称:

控股孙公司嘉华特种尼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尼龙(江苏)”)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华新材”)本次为

控股孙公司嘉华尼龙(江苏)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嘉华尼龙(江苏)的担保余额为140000万元(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余额为

547142.55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33.99%,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孙公司嘉华尼龙(江苏)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

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10000万元,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嘉华尼龙(江苏)主要由公司控制和管理,其他少数股东均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股比例较小且未开展实质业务,未提供同比例的担保。

公司上述担保未超过授权的担保额度。

(二)上市公司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0日、2023年5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年度担保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嘉华特种尼龙(江苏)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沈卫锋

3、注册资本:62631.58万元4、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合成纤维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面料纺织加工;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纺织专用设备销售;

新材料技术研发;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股权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华新材(江苏)有限公司持有其95.80%股权,嘉兴蒲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蒲如”)持有其

2.52%股权,嘉兴布纶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布纶特”)持有其1.68%股权,嘉兴蒲如、嘉兴布纶特均为员工持股平台。

6、主要财务数据:

嘉华尼龙(江苏)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项目2022年12月31日2023年9月30日

总资产68829.76154616.68

净资产40489.2162861.30

2022年度2023年1-9月营业收入2091.2126336.73

净利润2477.18353.98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务人:嘉华特种尼龙(江苏)有限公司

2、担保人: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10000万元人民币6、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7、发生期间:2023年12月13日起至2026年12月13日。

8、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

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

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为满足公司控股孙公司嘉华尼龙(江苏)资金需求,有利于其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嘉华尼龙(江苏)主要由公司控制和管理,其他少数股东均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股比例较小且未开展实质业务,未提供同比例的担保。嘉华尼龙(江苏)偿还债务的能力良好,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0日、2023年5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年度授权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547142.55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33.99%,全部为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对上市主体外未发生担保,上述担保无逾期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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