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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5年
5月6日14点30分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113号浙江嘉华特种尼
龙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资料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4月9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5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
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
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出席对象、股
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12项议案,分别为《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拟为联营企业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上述议案的主要内容已经于2025年4月11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6名(代表7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592008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960%。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12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60866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3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不含持股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代表130名(代表130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89049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6日9:15-15:00。
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议案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97610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0%;反对4396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5%;弃权4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75%。
(2)议案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97608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7%;反对2176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3%;弃权26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0%。
(3)议案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97628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0%;反对4356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8%;弃权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
(4)议案4《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97623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2%;反对2026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8%;弃权26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0%。
(5)议案5《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976292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1%;反对221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9%;弃权24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439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7722%;反对221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844%;弃权24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34%。
(6)议案6《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97515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0%;反对529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6%;弃权4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
(7)议案7《关于公司2025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93483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90%;反对4332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244%;弃权27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2939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2195%;反对4332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6575%;弃权27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230%。
(8)议案8《关于公司拟为联营企业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97512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26%;反对5393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1%;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3229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640%;反对5393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565%;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95%。
(9)议案9《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976112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1%;反对451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54%;弃权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421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701%;反对451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649%;弃权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50%。
(10)议案10《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975912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8%;反对234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1%;弃权26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401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455%;反对234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326%;弃权26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219%。
(11)议案11《关于202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97613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5%;反对474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2%;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4239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982%;反对474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232%;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6%。
(12)议案12《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97635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31%;反对436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9%;弃权2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4453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385%;反对436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965%;弃权2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50%。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