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6-076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锁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1683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683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 年 11 月 10 日。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
定及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1、2024 年 7 月 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王瑞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24 年 7 月 6 日至 2024 年 7 月 15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姓名及职务通过公司官网进行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2024 年 7 月 1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61)。
3、2024 年 7 月 22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披露了《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65)。
4、2024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日,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5、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月 13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6、2024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暂缓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7、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完成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4-090)。
8、2025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9、2025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10、2026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11、2026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授予股票 授予激励 授予后股票
授予批次 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
数量 对象人数 剩余数量
首次授予 2024年7月25日 5.27元/股 4330000股 30 726042股
暂缓授予 2024年10月10日 5.27元/股 510000股 2 216042股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取消解锁 因分红送转
股票解锁数 剩余未解锁
解锁批次 股票解锁日期 股票数量 导致解锁股
量 股票数量
及原因 票数量变化首次授予
2025年8月29日 1428900股 2901100股 - -
部分第一期暂缓授予
2025年11月7日 168300股 341700股 - -
部分第一期首次授予
2026年8月17日 1428900股 1472200股 - -
部分第二期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2026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 2名激励对
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合计 168300 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并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登记完成日期为 2024 年 10 月 23 日,第二个限售期于 2026 年 10 月 23 日届满。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授权益数量比例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33%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33%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 3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召开之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1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除限售条件。
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2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 足解除限售条件。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需满足下列条 2025年度,公司经审计营业收
3 件之一: 1、以2023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入为 640754.39万元,较2023
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年度增长25.79%,增长率高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2、以2023年营业 25%。
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综上所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25%。(注:1、上述“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 条件已达到考核目标,满足解利润”的计算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的 除限售条件。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并剔除管理费用中列示的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2、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公司营业收入)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在满足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根据《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
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表现进行打分,个人当本次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
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个人
2025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优秀,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的绩效考
4 其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
100%,对应限制性股票可解除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限售数量为168300股。
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良 合 不合
考评结果 优秀
好 格 格解除限售系
100% 80% 60% 0
数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 33%,结合上年度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情况,本次解除限售期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8300 股,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
对象人数共计 2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8300 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0.02%,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解锁数
已获授予限 本次可解锁限 剩余未解除量占已获授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数 制性股票数量 限售数量予限制性股量(股) (股) (股)票比例
高玲 副总经理 260000 85800 33% 88400陈东洋 副总经理 250000 82500 33% 85000合计(共 2人) 510000 168300 33% 173400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6 年 11 月 10 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68300 股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类别 本次变动前(股) 本次变动数(股) 本次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 1813900 -168300 1645600
无限售条件股份 888479966 168300 888648266
总计 890293866 0 890293866
因公司可转债处于转股期,具体股本变更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数据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