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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华新材: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11 查看全文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为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总经理履行自己的职权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商业领域

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正直公道;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被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五条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第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推荐,予以聘任或解聘。第七条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期满经董事会继续聘任可以连任。

第三章总经理的职权

第九条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六)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重大

合同、协议;

(十)决定就本细则第十条的交易事项;

(十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二)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十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总经理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关联交易(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以下(不含本数)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不含本数)的关联交易(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除外)由总经理决定。

超出上述总经理职权范围的事项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按《公司章程》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审议执行。

第十一条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副总经理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的职权。

第四章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权;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

经济指标,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四)分析、研究市场信息,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六)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对董事会的质询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

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

(七)及时、完整、准确地向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重要交易和合

同、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均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近亲属,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第五章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重大经营管

理活动决策事宜,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最大限度的降低经营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

第十五条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可以邀请董事参加。董事会秘书应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总经理办公室需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的人

员必须按时出席,因故无法出席的应提前请假。

第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总经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十九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工作,必要时

整理成会议纪要,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六章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遇有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或重大理赔事项,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应在获知情况后半小时内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

的股份(股权)时,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及副总经理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该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立案调查时。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未取得董事会

授权、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情况下进行投资、资金给付、处置资产等行为,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前解除总经理的职务,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负责本细则的修改,总经理提出修改本细则要求时应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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