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规范
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等,是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六条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3.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
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条件
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履职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培训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组织的业务培训,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参加业务培训等相关活动提供保障。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细则其他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内容相抵触的,应按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