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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华新材: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27 查看全文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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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5年

12月26日14点30分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113号浙江嘉华特种尼龙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资料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12月10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

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出席对象、

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三项议案,分别为《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包括10项子议案,分别为《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5年度担保计划总额范围内调整部分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担保额度的议案》。上述议案的主要内容已经于2025年12月11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6名(代表7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875016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057%。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12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3495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0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不含持股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代表126名(代表126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3495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04%。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15:00。

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公司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议案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12678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89%;反对1118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22%;弃权5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51764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95.5482%;反对1118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4.2465%;弃权5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2053%。

(2)议案2《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一共10项子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111087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32%;反对2696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92%;弃权4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11106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28%;反对2696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92%;弃权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110985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15%;反对2703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04%;弃权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11098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15%;反对2696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92%;弃权5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110968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12%;反对2696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92%;弃权58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

2.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110769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80%;反对2705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07%;弃权68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

2.07《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111008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19%;反对2686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76%;弃权64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

2.08《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126487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41%;反对1136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51%;弃权66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

2.09《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11097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14%;反对2704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06%;弃权4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2.10《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11105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26%;反对2689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81%;弃权5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

(3)议案3《关于公司2025年度担保计划总额范围内调整部分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担保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111710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33%;反对2610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53%;弃权69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3669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89.8284%;反对2610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0%;弃权69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2635%。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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