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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股份: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01 00:00 查看全文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适用情形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报送及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

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并附上有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详见附件二)及签署的保密承诺书(详见附件三),提交公司证券组。证券组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六)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七)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交所。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登记人:日期:年月日申请部门申请申请人员(单位)时间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内幕信息知

是否已填报内幕□是

情人是否书□是□否

信息知情人名单□否面承诺保密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附件二: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报送人:报送时间:年月日

自然人姓名/知情人亲属知悉内知悉内

知情人知情人身所在单位职务/岗证件证件知情日期知悉内幕登记登记时间

法人名称/政联系电关系幕信息幕信息备注

类型 份 /部门 位 类型 号码 (YYYY-MM-DD) 信息阶段 人 (YYYY-MM-DD)

府部门名称话名称地点方式附件三:

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特定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公司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等全部规定,在相关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债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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