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同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
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程序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
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
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违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规定,构成未按照《证券法》规
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以及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