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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股份: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9号中国市长大厦1801室1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6)粤浩律法字第1017号

致: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贵州永吉印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且仅用于为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现场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于2026年6月10日召开了第二十五次会议。该次董事会定于2026年6月26日14:30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2026年6月11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告了《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2议的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

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投票时间及程序等内容,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2026年6月26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在贵阳市云岩区观山东

路198号办公大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邓代兴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上午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且按规定通过网络投票平台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3851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所的

33.4028%。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66人,代表股份4400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21%。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3、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会议并进行见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本次《会议通知》一致,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议案。按照本次会议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境外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18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20%;反对68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5%;

弃权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6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497%;反对68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68%;弃权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5%。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182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50%;反对67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19%;

弃权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69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796%;反对67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15%;弃权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9%。

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

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及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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