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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股份: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2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9号中国市长大厦1801室1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永吉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5)粤浩律法字第1936号

致: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的

有关规定,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且仅用于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了第十四次会议。该次董事会定于2025年11月

20日14:30召开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5年10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

2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投票时间及程序等内容,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1、2025年10月31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单独持股4.59%股份的股东邓代先生兴提交的《关于向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的函》,并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将《关于为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两项议案作为临时议题提交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2025年11月1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告了《关于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会议通知》),在本次股东大会中增加《关于为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两项临时提案,除此之外,公司于2025年10月25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5年11月20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在贵阳市云岩区观

山东路198号办公大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邓代兴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0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20日上午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和《补充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且按规定通过网络投票平台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3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100627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所的

24.2673%。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67人,代表股份5717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875%。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会议并进行见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2.03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42.0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7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3.《关于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王忱

上述议案中,第1、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上述

第1、3、4项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上述第1、3项议案均获得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股份的赞成票表决通过,第2、4项议案(含子议案)均获得超过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股份的赞成票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及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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