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等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
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票交易规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指引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不得进行以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行为,应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处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或信誉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知悉内幕信息的相关员工违反本制
度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内”、“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