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孙芳尘律师、刘思铄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2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
依法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
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下同)
公告了《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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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取消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由于部分独立董事候选人所
在单位的审批手续尚未完成,为合规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公司董
事会决定取消原定于2022年9月2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
会后续将根据事项的实际进展另行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宜。
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35,以下
简称“《通知》”)。
公司于2022年9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倍加洁集团股份有
查,《通知》及《大会资料》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时
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股东出席会议方式、投资者参
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14点30分在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号会议室召开;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14点30分在倍加洁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8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文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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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文件的统计,本
次出席现场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75,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000%。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
络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及《大会资料》中列明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数据资
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通过逐项审议,张文生、嵇玉芳、丁冀平、薛运普当选为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述非独立董事获得同意股数均超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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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通过逐项审议,李刚、李志斌、程德俊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独立董事获得同意股数均超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如下:
3.《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通过逐项审议,徐玲、蔡君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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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监事。
上述监事获得同意股数均超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并按照规定进行了
监票和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意见书正本壹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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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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