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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加洁:倍加洁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制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0-29 查看全文

倍加洁 --%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二零二二年十月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体现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1(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2(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业绩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

(十)路演;

(十一)其他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在下列情形下,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4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六条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

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七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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