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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加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8-28 查看全文

倍加洁 --%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控制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

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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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的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因在公司或子公司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前述(一)至(九)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七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知悉的内容,知悉的方式,知悉的阶段及时间等。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3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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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

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报送的外部单位应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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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登记后该表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所在部门负责人的同意。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及内幕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四)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

的人员名单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五)证券部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的各

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六)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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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二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以及其他利用内幕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和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保留对其追究责任并向其索赔的权利。

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如果公司非公开信息外泄(如出现媒体报道、研究报告、市场传言等),公司除追究泄漏信息的知情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亦同。

7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8附件: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知情人知悉内幕知悉内幕知悉内幕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序号身份证号码登记时间签字姓名信息时间信息地点信息方式内容所处阶段

编制人:审核人(董事会秘书):审核人(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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