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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加洁:倍加洁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3 00:00 查看全文

倍加洁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宣伟华律师、朴紫睿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2025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6ttp:/www.sse.com.cn,下同)公告了《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25年9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以下简称“《会议资料》”)。经核查,《通知》及《会议资料》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股东出席会议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14点30分在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号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14点30分在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文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文件的统计,本次出席现场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2,400,000股。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共计16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3,925股。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通讯或现场方式出席及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股东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通知》及《会议资料》中列明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第1项、第2项中第(3)小项及第(4)小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本次会议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本次会议第3项及第4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数据资料。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不再设置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010,4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8%;反对6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2%;弃权18,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1)《关于制定<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023,1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1%;反对5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4%;弃权1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022,3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0%;反对5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1%;弃权1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022,7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5%;反对5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1%;弃权1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021,4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8%;反对5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1%;弃权18,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018,6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0%;反对5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弃权18,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018,9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3%;反对5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6%;弃权1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022,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9%;反对55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弃权1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修订<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023,8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1%;反对55,3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7%;弃权1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023,1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2%;反对55,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弃权1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关于选举张文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837,8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96%,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87,8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653%。

(2)《关于选举稽玉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838,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99%,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88,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717%。

(3)《关于选举丁冀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832,3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21%,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82,3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370%。

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关于选举李志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839,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5%,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89,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166%。

(2)《关于选举程德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835,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65%,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85,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130%。

(3)《关于选举李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831,6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11%,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81,6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188%。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并按照规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股东会人员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经办律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宣伟华律师

负责人:徐晨

朴紫睿律师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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