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25-28楼邮编:20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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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六月
目录
释义 2
第一节 引言 3
第二节 正文 5
一、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5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6
三、本次授予的主要内容. 7
四、信息披露事项 9
五、结论意见 9
第三节 签署页 l1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倍加洁集团、公司 指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 (草案)》 指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次授予、首次授予 指 倍加洁集团本次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事项
本次调整 指 倍加洁集团本次调整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公司章程》 指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倍加洁集团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担任倍加洁集团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以下简
称“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承诺:其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及向本所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已取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2026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6年4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026年4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二)公司于2026年4月12日至2026年4月21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2026年4月22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
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四)2026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鉴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被取消激励资格以及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和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51人调整为147人,其中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保持不变,为4人,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47人调整为143人。一次性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为16.90万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252.40万份调整为250.90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30.70万份调整为32.20万份。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意见,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首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根据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已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
(二)根据公司2026年6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鉴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被取消激励资格以及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和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51人调整为147人,其中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保持不变,为4人,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47人调整为143人。一次性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为16.90万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252.40万份调整为250.90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30.70万份调整为32.20万份。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对本次调整已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事项合法、有效。
三、本次授予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6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并确定以2026年6月8日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属于《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作为授予日的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
根据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6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向符合条件的4 名激励对象授予16.9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6.50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43 名激励对象授予250.9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3.00元/份。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时,公司和激励对象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及激励对象出具的书面承诺、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文件、《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26]第ZA12140号)、《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A12141号)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导致不符合上述授予条件的情形,公司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信息披露事项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等与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相关的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后续进展,公司还应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6月8日出具,正本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
经办律师:宣伟华
孙芳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