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JIAYUANLAWOFFICES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中国·北京
二〇二六年六月
关于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4-355
致: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2026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于2026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指定媒体上发布。上述通知中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登记时间、联系人等。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1号国检集团八层第七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连滨主持。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1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25日。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13名,代表股份557,167,4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3025%。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其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并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名称 类别 同意 反对 弃权 结果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议案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全体股东 556,791,635 99.9325 341,254 0.0612 34,521 0.0063 通过
议案2:《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全体股东 556,792,392 99.9326 341,254 0.0612 33,764 0.0062 通过
议案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全体股东 555,669,628 99.7311 1,467,382 0.2633 30,400 0.0056 通过
中小投资者 5,196,748 77.6267 1,467,382 21.9191 30,400 0.4542
议案4:《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确认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全体股东 40,099,925 99.0556 351,550 0.8684 30,732 0.0760 通过
中小投资者 6,312,248 94.2896 351,550 5.2513 30,732 0.4591
议案5:《关于授权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融资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全体股东 556,787,450 99.9318 349,560 0.0627 30,400 0.0055 通过
中小投资者 6,314,570 94.3243 349,560 5.2215 30,400 0.4542
议案6:《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全体股东 555,346,817 99.7027 1,625,082 0.2917 30,432 0.0056 通过
中小投资者 5,039,016 75.2706 1,625,082 24.2747 30,432 0.4547
议案7:《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全体股东 556,794,924 99.9331 341,754 0.0613 30,732 0.0056 通过
议案8:《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全体股东 555,528,322 99.7058 1,608,656 0.2887 30,432 0.0055 通过
2、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是否当选
9 《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9.01 白战英 541,034,089 97.1044 是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是否当选
9 《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9.01 白战英 4,168,866 62.2727 是
上述第7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4项议案所审议事项为关联交易,由出席股东会的无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包括上述第3项至第6项议案及第9项议案。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
经办律师:晏国哲
张贺
226年 6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