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中国国
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检集团”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对国检集团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27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80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0000000.00元,扣除保荐与承销费用(不含税)5660377.36元后公司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为794339622.64元,上述资金已于2024年10月23日全部到账。另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2198113.22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792141509.42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10月24日出具了编号为中兴华验字
(2024)第010083号的《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1截至2025年11月30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项目募集资
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根据募集净额调截至2025年11项目投资总额序号项目名称整后拟投入金额月30日已投入金(万元)(万元)额(万元)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
1限公司湖南华科检测实验室建12095.3710789.789306.47
设项目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
2限公司湖南公司检测实验室建11004.739450.896743.27
设项目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
3限公司河北雄安检测实验室建13419.8812654.653417.67
设项目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安徽拓
4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联合收购7221.606710.395266.07
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
51%股权项目
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
5限公司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建材12000.0011267.45970.97
行业碳排放管理平台建设项目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
6限公司收购湖南华科检测技术4630.504488.414488.41
有限公司49%股权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性资
723852.5823852.5823746.90
金
合计84224.6679214.1553939.76截至2025年11月30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53939.76万元(包含置换前期预先投入自筹资金25463.67万元),募集资金用于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0元,募集资金账户实际存放余额25463.87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理财产品投资收益、以及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募投项目投资建设需要一定周期,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会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的建设进度,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2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
使用期间内,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进度提前归还募集资金。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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