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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检集团: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 18 号佳程广场 B 座 7 层

电话:(8610)59241188传真:(8610)59241199邮编:100027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高朋法书2025第09013号

致: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受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5年8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

2.2025年8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媒体上发出了本次

股东会通知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4.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

里1号国检集团八层第七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连滨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1.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等进行了验证。

2.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7121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971%。

3.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现场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会。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其股东资格进行验证。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清点了表决情况。

3.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4.经核查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议案:《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且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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