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31DE、2403、2405 邮编:518034
24/F、25/F、31/F、41/F、42/F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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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九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第一节 声明事项 ............................................ 4
第二节 正文 .............................................. 5
第一部分 《问询函》回复 ........................................ 5
第二部分 相关事项的补充更新 ..................................... 15
第三节 签署页 ............................................ 43
7-3-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编号:GLG/SZ/A3697/FY/2026-961
致: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6 年 7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证上审(再融资)[2026]244 号《关于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同时,因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制作补充申请文件所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期间调整为 2023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以及 2026 年 1-6 月,故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于 2026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加审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情形及在调整后的财务会计报告期间是否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进
行了核查与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他补充法律意
见书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7-3-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其余均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7-3-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节 声明事项
一、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
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所律师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仅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四、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书面说明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文件中数据
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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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第一部分 《问询函》回复
一、《问询函》问题 3.2“请发行人说明: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企业的具体情况,结合瑞跃鼎峰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技术、主营业务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具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重叠等情况,说明相关方在公司首发上市后成立瑞跃鼎峰的背景及主要考虑,瑞跃鼎峰与发行人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结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1条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企业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以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 注册地址/序
企业名称 资本 主要经营 股本结构 与发行人关系 主营业务号(万元) 场所发行人实际控上海瑞跃制人之一崔学
鼎峰半导 上海市青 崔焱延直接持股以峰之子控制该
体设备有 浦区华新 及通过上海瑞英控 半导体器件
企业 69.69%的
1 限公司 1203.19 镇纪鹤公 制该公司 69.69% 专用设备制股权,并担任(简称 路 1988 号 的股权;其他股东该企业执行董 造“瑞跃鼎 1幢101室 合计持股 30.31%事、总经理、峰”)财务负责人上海瑞英上海市崇万行企业
明区新河 发行人实际控
管理合伙 瑞跃鼎峰的员工持
镇新薇路 制人之一崔学 瑞跃鼎峰的
企业(有 股平台,崔焱延等
2 161.00 56号11幢 峰之子担任该 员工持股平限合伙) 人持有 100%的财
(上海富 企业执行事务(简称 产份额 台盛经济开 合伙人“上海瑞发区)英”)
3 福建平 4202.15 平潭综合 包亦轩控制该公司 发行人实际控 人工智能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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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瑞谦 实验区中 29.7978%的股权, 制人之一崔学 件开发,智智能科 山大道中 其余持股主体持有 峰之配偶担任 能系统解决
技有限 段288号 公司70.2022%的股 董事长、经理, 方案、智能公司 新兴产业 权 控制该企业
锁具、智能
园示范区 29.7978%的股
1号楼1层 权 电子控制器
以及智能考勤机等科技推广和发行人实际控
福建省平 制人之一崔学 应用服务;
福建瑞谦 潭县中山 峰之配偶控制 互联网设备包亦轩持有该公司
4 数智科技 2000.00 大道中段 并担任执行董 销售;可穿
100%的股权
有限公司 288号1栋 事、经理,持 戴智能设备一层 有该企业100% 销售;软件的股权开发天津市滨发行人实际控海高新区
天津博芯 发行人的员工持股 制人之一龙波华苑产业
管理咨询 平台,龙波、仇葳、 担任该企业执区海泰西 发行人的员
5 合伙企业 60.54 刘海龙、彭煜等发 行事务合伙
路 18 号北 工持股平台
(有限合 行人员工合计持有 人,持有该企
2-204 工
伙) 100%的财产份额 业 1.6444%的业孵化股权
-5-331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中,仅瑞跃鼎峰从事半导体设备相关业务,其余相关企业主营业务均不涉及半导体领域。报告期内,瑞跃鼎峰营业收入相对发行人较小。
瑞跃鼎峰与发行人在产品定位、应用场景及客户需求、研发方向等方面存在
显著不同,不构成同业竞争。具体对比如下:
物料应用场
公司 产品定位 客户需求 处理 适用范围 研发方向 图示景形态主要集中于金海通解决的是“产 已经 单颗封装芯EXCEED-8000
切割成 品形成独立封 封 片高速搬适配封装
平移式分选 型后、 装器件后如何 装、 运、Change
金海通 形式较
机 封装完 进行最终电性 切割 Kit、Socket广。
成后 验证及自动分 后的 对接以及测类”的问题 芯片 试后高速分选等方向解决的是“晶 未经 适配于封 主要集中于瑞跃鼎 瑞跃鼎峰
探针台 封装前 圆阶段如何识 封装 装前的晶 晶圆精密运
峰 AZA003
别不良芯片颗 的晶 圆/晶粒 动、Wafer 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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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应用场
公司 产品定位 客户需求 处理 适用范围 研发方向 图示景形态粒”的问题 圆 测试。 觉定位、Chuck 平台、
Probe Card 自
动对接、平面度及针痕管理等方向瑞跃鼎峰适配引线解决的是“产 封装 AZA002封装中 框架类封 主要围绕未
条形测试和 品尚未分割时 中、
后段、 装形式特 切割阵列物
薄膜框架测 如何对阵列器 未切
切割成 定工艺的 料搬运等形
试处理设备 件进行高效率 割的
型前 细分市 成研发能力测试”的问题 芯片场。
第一,在产品定位方面,金海通主要产品为平移式分选机,瑞跃鼎峰主要产
品为探针台、条形测试和薄膜框架测试处理设备,二者存在实质性差异,在产品定位存在较大不同。
第二,在应用场景及客户需求方面,金海通平移式分选机主要应用于封装完成后的 Final Test 场景,解决的是“产品形成独立封装器件后如何进行最终电性验证及自动分类”的问题。瑞跃鼎峰的探针台处理的是尚未切割,尚未封装的整片晶圆,主要应用于晶圆级 CP 测试场景,解决的是“晶圆阶段如何识别不良芯片颗粒”的问题;瑞跃鼎峰条形测试和薄膜框架测试处理设备主要应用于封装中后段、切割前测试场景,解决的是“产品尚未分割时如何对阵列器件进行高效率测试”的问题。因此,金海通及瑞跃鼎峰的设备满足的是客户在不同工艺阶段产生的独立需求,客户根据其自身需求确定其工艺路线,在此基础上考虑所需设备选型等具体需求。因此,瑞跃鼎峰及金海通的产品并非针对同一工序的替代性选择,不存在替代性、竞争性。因此,二者在应用场景及客户需求方面不同。
第三,在研发方向方面,金海通的技术积累主要集中于单颗封装芯片高速搬
运、Change Kit(换型套件)、Socket(测试座)对接以及测试后高速分选等方向;瑞跃鼎峰探针台产品的技术积累主要集中于晶圆精密运动、Wafer(晶圆)
视觉定位、Chuck(吸盘)平台、Probe Card(探针卡)自动对接、平面度及针痕管理等方向;瑞跃鼎峰的条形测试和薄膜框架测试处理设备则主要围绕未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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阵列物料搬运等形成研发能力。因此,二者在研发方向上不同。
(二)结合瑞跃鼎峰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技术、主营业务等方面与
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具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重叠等情况,说明相关方在公司首发上市后成立瑞跃鼎峰的背景及主要考虑,瑞跃鼎峰与发行人是否构成同业竞争瑞跃鼎峰的成立系基于其创始人崔焱延的独立商业判断,瑞跃鼎峰与发行人互相独立,不构成同业竞争。具体说明如下:
1. 瑞跃鼎峰设立基于创始人崔焱延其自身专业背景及独立商业判断
瑞跃鼎峰实际控制人崔焱延 2023 年自卡耐基梅隆大学机械工程专业毕业,系统性接受了精密机械设计、自动控制等领域的先进教育,回国后至发行人处工作。基于其商业判断,崔焱延认为近年来全球半导体产业持续扩容,封装前 CP测试环节配套探针台设备细分市场规模较大、长期发展潜力突出,市场存在充足独立的商业空间,CP 端 12 寸探针台在国内更是处于蓝海市场。
2023 年 3 月,发行人成功上市,上市后发行人致力于夯实平移式分选机等
现有主要产品,基于平移式分选机与探针台、条形测试和薄膜框架测试处理设备等产品属于不同类的产品,彼此存在一定的技术壁垒和市场壁垒,发行人在平移式分选机领域的技术经验和市场资源并不能直接迁移至上述不同类的产品。因此,发行人公司自身技术积累与业务基因与上述不同类产品领域存在本质差异,届时没有投资建设新的细分领域的计划和安排。
2023 年 11 月,崔焱延看好该细分赛道发展前景,自主规划布局晶圆检测设备业务,独立出资设立瑞跃鼎峰开展探针台、条形测试和薄膜框架测试处理设备等研发经营。
因此,瑞跃鼎峰的设立系基于崔焱延其自身专业背景及独立商业判断及市场化投资行为,与发行人不存在利益冲突。
2. 瑞跃鼎峰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技术、主营业务等方面与发行人互
相独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瑞跃鼎峰的基本信息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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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上海瑞跃鼎峰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纪鹤公路 1988 号 1 幢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崔焱延
注册资本 1203.1881 万元
崔焱延直接持股以及通过上海瑞英控制瑞跃鼎峰 69.69%的股股权结构权;其他股东合计持股 30.31%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一般项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
电子元器件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
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网络设
备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机械零件、经营范围
零部件加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3 年 11 月 27 日
(1)瑞跃鼎峰与发行人在历史沿革方面相互独立
瑞跃鼎峰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由崔焱延投资设立,在公司成立后,瑞跃鼎峰自主引入投资人,陆续经历多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截至报告期末,崔焱延直接持股以及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控制瑞跃鼎峰 69.69%的股权,其他股东持股均不超过 5%。
瑞跃鼎峰独立于发行人设立,发行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过瑞跃鼎峰的股权,瑞跃鼎峰亦未直接或间接持有过发行人的股份,二者不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况,瑞跃鼎峰在历史沿革方面独立于发行人。
(2)瑞跃鼎峰与发行人在资产方面相互独立
瑞跃鼎峰与发行人分别拥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各自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相关不动产权、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双方不存在共用土地、房屋、厂房、机器设备、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资产的情形,不存在转让、受让、承继等关系,亦不存在资产共用、资产混同等情形,二者的资产权属清晰,亦不存在合署办公、资产混同之情形。
综上,瑞跃鼎峰与发行人在资产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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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瑞跃鼎峰与发行人在人员方面相互独立
发行人和瑞跃鼎峰均独立招聘和管理各自的员工,不存在员工混用、共用或相互委派人员的情形。瑞跃鼎峰与发行人在人员方面相互独立。
(4)瑞跃鼎峰与发行人在技术方面相互独立
* 双方研发重点、技术路线存在本质差异金海通的技术积累主要集中于单颗封装芯片高速搬运、Change Kit(换型套件)、Socket(测试座)对接以及测试后高速分选等方向,在运行时以“单颗芯片搬运—测试”的形式展开工作。
瑞跃鼎峰的探针台和条形测试和薄膜框架测试处理设备在研发重点、技术路
线上与金海通的主要产品平移式分选机存在本质差异。其中,瑞跃鼎峰探针台产品的技术积累主要集中于晶圆精密运动、晶圆视觉定位、Chuck(吸盘)平台、
Probe Card(探针卡)自动对接、平面度及针痕管理等方向;瑞跃鼎峰的条形测试和薄膜框架测试处理设备则主要围绕未切割阵列物料搬运等形成研发能力。探针台和条形测试和薄膜框架测试处理设备具备技术上的共通性,待测物料分别为整片晶圆和整版或整框未切割的芯片,都需要对整块物料上的若干个待测单元进行精确的坐标建立与定位,在运行时以“整片晶圆或整片整条物料搬运—晶圆坐标建立或整片整条阵列坐标建立—高精度坐标定位—测试”的形式展开工作。
虽然金海通的平移式分选机及瑞跃鼎峰的探针台和条形测试和薄膜框架测
试处理设备均会使用机械、电气、运动控制、视觉和软件等通用工程技术,但具体的技术指标、系统架构、研发对象和工程实现路径不同,具有各自的技术壁垒。
* 双方知识产权权属独立
发行人与瑞跃鼎峰各自独立申请、持有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各项知识产权均系依托各自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相应知识产权完整归属于对应主体。双方未签署专利转让、独占许可、交叉许可、技术共享、联合研发等协议,不存在知识产权共有、一方无偿或有偿授权另一方使用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的情形。
* 研发管理制度和研发团队体系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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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跃鼎峰拥有独立的研发团队,核心技术由自有研发团队主导完成。核心研发团队成员主要毕业于国内外高校,具备独立的研发能力和技术迭代能力。发行人与瑞跃鼎峰分别建立独立、完整的研发管理制度、技术保密制度。发行人未向瑞跃鼎峰开放内部工艺参数、实验数据、核心设计底稿等涉密资料,双方不存在研发数据库互通、技术图纸互传、工艺台账共用等行为,各自核心技术秘密完全隔离。
综上,瑞跃鼎峰与发行人在技术方面相互独立。
(5)瑞跃鼎峰与发行人在主营业务方面相互独立,业务不具有替代性、竞争性,不存在利益冲突金海通主要产品为平移式分选机,瑞跃鼎峰主要产品为探针台、条形测试和薄膜框架测试处理设备,二者在主要业务方面相互独立。
如前文所述,发行人的平移式分选机与瑞跃鼎峰探针台、条形测试及薄膜框架测试处理设备虽然均属于半导体测试环节配套的自动化设备,但三类设备在应用场景、产品所服务的客户需求完全不同。
综上,瑞跃鼎峰与发行人在主营业务方面相互独立,业务不具有替代性、竞争性,不存在利益冲突。
3. 不存在销售渠道、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的重大重叠
报告期内,瑞跃鼎峰与发行人不存在主要客户、供应商的重大重叠。
(1)双方不存在销售渠道、主要客户的重大重叠
报告期内,瑞跃鼎峰仅有零星收入,仅在 2026 年上半年向客户 M 销售 1 台测试处理设备。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客户 M 销售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较低,不属于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
因此,双方不存在主要客户的重大重叠,不存在通过重叠渠道进行利益倾斜或商业机会让渡的情形。
半导体后道设备行业的下游一般是半导体的封测厂商,全球可实现规模化经营的封测企业数量有限,下游客户行业集中度高,而客户 M 系行业知名企业。
因此,瑞跃鼎峰与发行人存在重合客户属于半导体设备行业的普遍商业现象,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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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不存在主要供应商的重大重叠
报告期内,瑞跃鼎峰因业务规模小,实际发生的材料采购金额极低,相较发行人规模极低。
瑞跃鼎峰的采购主要为其生产所必须的电器件、机加工件等,瑞跃鼎峰的采购主要基于其自身业务需求发生,与其业务实质相匹配。瑞跃鼎峰和金海通的采购行为相互独立,采购渠道独立。
2024 年、2025 年及 2026 年 1-6 月,瑞跃鼎峰的采购金额累计前五大供应商
及与报告期内发行人前十大供应商相比,仅有供应商 S 存在重叠,其中瑞跃鼎峰合计向供应商 S 采购金额较小。供应商 S 为全球工业自动化领域龙头,瑞跃鼎峰及金海通同时向其采购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
因此,双方不存在主要供应商的重大重叠。
综上,瑞跃鼎峰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技术、主营业务等方面与发行人互相独立,业务不具有替代性、竞争性,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销售渠道、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的重大重叠。因此,瑞跃鼎峰及金海通不构成同业竞争。
瑞跃鼎峰的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不构成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一、本人控制的瑞跃鼎峰目前生产的主要产品,与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产品存在明显差异,双方的业务不存在替代性、竞争性,也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未来也不会从事与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未通过利益输送、或潜在利益输送的方式损害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
(三)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存在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1. 本次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 上海澜博半导体设备制造中心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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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拟在上海市青浦区进行建设,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仓库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将根据高端半导体测试分选机的生产制造要求,购置先进的生产加工、装配调试、检测检验及配套设备,建设满足高精度装配、微振动控制、高洁净度生产环境的先进制造基地,全面提升公司高端测试分选设备的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生产能力。
* 半导体先进装备技术研发项目
本项目拟在上海市青浦区建设专业化高标准研发场地,通过购置研发测试仪器、精密检测设备等研发软硬件设备,同时配备机械、电气、软件算法、视觉检测等专业研发人员,集中开展关键技术研究、结构方案设计、系统集成调试、样机试制与性能验证。项目将重点围绕新一代功率模组分选设备、新一代 MEMS模块分选设备、AI 芯片温度控制系统、存储芯片分选设备、超高速平移式分选
设备等研发方向,持续强化公司在半导体先进装备领域的技术优势。
* 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综合考虑了发展现状、经营战略、财务状况以及市场融资环境等自身和
外部条件,拟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中的 130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业务不断发展对营运资金的需求,进而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健康良性发展,实现战略发展目标。
2. 本次募投项目与发行人既有业务的关系
发行人深耕集成电路测试分选机领域,是从事研发、生产并销售半导体测试分选设备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为半导体封装测试企业、测试代工厂、IDM 企业(半导体设计制造一体化厂商)、芯片设计公司等提供自动化测试设备中的测试分选机及相关定制化设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紧密围绕发行人主营业务进行,针对性提升公司在测试分选设备领域前沿场景下的研发能力及市场竞争力。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围绕发行人主营业务进行,与瑞跃鼎峰业务无关,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7-3-1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核查程序
针对以上问题,本所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调查表,查阅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清单;
(2)获取并查阅瑞跃鼎峰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营业执照、工商档案、主要产权证书、财务报表、员工花名册、采购及销售清单,了解双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3)获取并查阅瑞跃鼎峰与发行人出具的不构成同业竞争的说明函、瑞跃鼎峰出具的不构成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4)访谈瑞跃鼎峰实际控制人,了解瑞跃鼎峰的设立与基本情况,了解双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5)访谈瑞跃鼎峰的客户,了解其与瑞跃鼎峰及发行人各自的合作情况,了解瑞跃鼎峰与发行人的产品差异情况。
2.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瑞跃鼎峰的成立系基于其创始人崔焱延的独立商业判断,瑞跃鼎峰与发行人互相独立,不构成同业竞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瑞跃鼎峰和发行人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技术、主营业务方面均相互独立;两家公司的主营
业务不构成竞争,亦不存在替代关系,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销售渠道、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的重大重叠。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存在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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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相关事项的补充更新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且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发行人股票现仍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证券代码:603061;证券简称:金海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一家于 2012 年 12 月 24 日经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由金海通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符合当时有效之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资产完整,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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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面均独立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鉴于发行人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人的发起人、发起设立条件及投资入股情况的合法性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得到确认并进行了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根据发行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6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总股本为 87000000 股。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崔学峰 12341141 14.19
2 龙波 7749012 8.91
3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7678383 8.83
宁波旭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4 6918798 7.95(有限合伙)
5 南通华泓投资有限公司 5393206 6.20
6 钟格 3530000 4.06
上海金浦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7 3153958 3.63(有限合伙)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
8 2515417 2.89年员工持股计划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中证半导体材
9 989650 1.14
料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赢睿信混合型证
10 940925 1.08
券投资基金
合计 51210490 58.88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7-3-16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崔学峰直接持有发行人 14.19%的股份,与龙波为一致行动人。龙波直接持有发行人 8.91%的股份,龙波持有天津博芯 1.64%的财产份额,且担任天津博芯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天津博芯间接控制发行人 0.60%的股份。因此,崔学峰和龙波合计控制发行人 23.70%的股份。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历次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年度/半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的信息,崔学峰及龙波依其可实际控制的发行人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崔学峰及龙波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以及发行人的相关公告,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存在的质押情况如下:
序 持股数量 质押股份数 质押融资资金用
股东名称 质权人 质押期限号 (股) 量(股) 途
国金证券股 2024.08.07-
1 崔学峰 12341141 3697500 个人资金需求
份有限公司 2027.08.05
国金证券股 2024.06.06-
2 龙波 7749012 768500 个人资金需求
份有限公司 2027.06.04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崔学峰、龙波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质押系出于正常融资需求,质押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比例较低,且不存在较大平仓风险,亦不会对发行人的控制权稳定性构成重大影响。发行人已就上述质押情况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加审期间,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化。
7-3-17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发行人的股本结构
根据发行人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的股本结构表,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持有人类别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合计
境内自然人 31397878 0 31397878
境外自然人 0 0 0
国有法人 156679 0 156679
境外国有法人 0 0 0境外法人(含
1520025 0 1520025QFII、RQFII)
其他 53925418 0 53925418
合计 87000000 0 87000000
(三)发行人的股份质押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存在股份质押的情形外(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部分),其余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份的主要股东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存在股份质押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持股数量 质押股份数 质押融资资金用
股东名称 质权人 质押期限号 (股) 量(股) 途深圳市深担
2025.08.28-
1 宁波旭诺 6918798 2436000 增信融资担 自身资金需求
2026.08.27
保有限公司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
(2)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年度报告》
《2025 年年度报告》《2026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的
7-3-18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主营业务为集成电路测试分选机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的实际业务与发行人的《营业执照》载明的业务范围相符。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完整的采
购、研发、生产、销售体系。主要收入和利润来自集成电路测试分选机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本所律师认为,加审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生产和经营资质
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资质证书如下表所示:
序 公司名
资质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机构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号 称
1 MD-26-06-10 SZUTEST 2026.06.10 2031.06.10
2 MD-26-06-11 SZUTEST 2026.06.10 2031.06.10
3 马来西 MD-26-06-12 SZUTEST 2026.06.10 2031.06.10
亚槟城 CE 认证
4 金海通 MD-26-06-13 SZUTEST 2026.06.10 2031.06.10
5 MD-26-06-14 SZUTEST 2026.06.10 2031.06.10
6 MD-26-06-15 SZUTEST 2026.06.10 2031.06.10
本所律师认为,加审期间,发行人已就其生产经营取得了必要的许可和授权,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投资及经营主体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主要业务为集成电路测试分选机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变更。
7-3-19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最新的半年度报告,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2026 年 1-6 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346672213.37 元、
403086913.20 元、696021325.91 元、598635714.33 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
例分别为 99.84%、99.12%、99.69%、99.65%。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持续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披露的定期报告、发行人订立的有关重大
合同、董事会和股东会的相关会议决议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其主要资产不存在被查封、扣押、拍卖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加审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突出且未发生重大变更,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包括: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为崔学峰、龙波。截至报告期末,崔学峰直接持有发行人 14.19%的股份,龙波直接持有发行人 8.91%的股份,龙波持有天津博芯
1.64%的财产份额,且担任天津博芯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龙波通过天津博芯间接
控制发行人 0.60%的股份。因此,崔学峰和龙波合计控制发行人 23.70%的股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崔学峰、龙波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节。
7-3-20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龙波通过直接投资、担任天津博芯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天津博芯。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崔学峰、龙波未控制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天津博芯以外的其他企业。
3. 发行人的控股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下设八家控股子公司,其中,境内控股子公司包括上海澜博、江苏金海通、天津澜芯、上海憨的乐,境外控股子公司包括香港金海通、新加坡金海通、马来西亚金海通、马来西亚槟城金海通(具体情况详见《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节)
4.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详见《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一节。
上述自然人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均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5.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为宁波旭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南通华泓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李旭东,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为南通华达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微电子”)。
6.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公司关系
1 上海瑞跃鼎峰半导体设备 公司实际控制人崔学峰之子控制该企业 69.69%的股权,
7-3-2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有限公司 并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上海瑞英万行企业管理合伙 公司实际控制人崔学峰之子担任该企业执行事务
2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人
福建平潭瑞谦智能科技 公司实际控制人崔学峰之配偶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控
3
有限公司 制该企业29.7978%的股权
公司实际控制人崔学峰之配偶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总
4 福建瑞谦数智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持有该企业100%的股权南通赛利纳科技创业合伙企 公司董事吴华持有90%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
5业(有限合伙) 合伙人上海御渡半导体科技有限
6 公司董事吴华担任董事
公司南通鑫众邦半导体科技合伙
7 公司董事吴华持有99%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企业(有限合伙)南通鑫恒捷半导体科技合伙
8 公司董事吴华持有99%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企业(有限合伙)南通万益鑫半导体科技合伙
9 公司董事吴华持有99%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企业(有限合伙)南通市协同创新半导体科技
10 公司董事吴华担任总经理、执行董事
有限公司
鑫益邦半导体(江苏)有限
11 公司董事吴华控制该企业25.0079%的股权,并担任董事
公司
鑫益邦半导体(上海)有限
12 公司董事吴华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
公司
鑫益邦半导体(常州)有限
13 公司董事吴华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
公司南通铧鑫益半导体科技合伙
14 公司董事吴华持有99%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企业(有限合伙)南通鑫芯晟半导体科技合伙
15 公司董事吴华持有 99%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企业(有限合伙)
16 南通华优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吴华之配偶持有10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
南通金益泰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董事吴华之母亲持有95.0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
17
公司 事公司董事吴华之母亲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南通金益泰信南通金测信息科技合伙企业
18 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派代表、是公司实控人,持有15%(有限合伙)股权
19 南通藏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吴华之母亲持有50%的股权
金浦新潮投资管理(上海)
20 公司董事冯思诚担任董事、总经理
有限公司北京爱酷游科技股份有限
21 公司董事冯思诚担任董事
公司
22 杭州瑞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冯思诚担任董事
合肥昕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23 公司董事冯思诚之父亲持有 44.5945%的份额(有限合伙)
24 上海易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黄文强担任董事
25 上海稳逸物资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黄文强的儿媳持股 100%
26 上海中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黄文强的儿媳的父亲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7-3-2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且直接持有该公司 70%的股权上海舒陆实业有限公司及其
27 公司董事黄文强的儿媳的父亲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公司
控股子公司上海中鹰黑森林管理服务合
公司董事黄文强的儿媳的父亲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且
28 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控
直接持有 99%的份额股子公司
公司董事黄文强的儿媳的父亲担任执行董事,且直接持上海中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29 有 27.7778%的股权。公司董事黄文强的儿媳的母亲直接
司
持有该公司 33.3333%的股权
公司董事黄文强的儿媳的父亲担任经理、董事,且直接
30 浙江中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 50%的股权
上海中鹰黑森林投资(集团) 公司董事黄文强的儿媳的父亲担任董事,且直接持有
31
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95%的股权
公司董事黄文强的儿媳的父亲担任监事,且直接持有
32 上海美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5%的股权
上海瞻龙瞩凤影视文化传播 公司董事黄文强的儿媳的母亲担任执行董事,且直接持
33
有限公司 有 95%的股权
34 上海追马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公司独立董事孙晓伟之配偶持有 100%的股权
海南华韵天呈会计师事务所
35 公司独立董事孙晓伟持有 100%的股权(个人独资)
四川天纬众诚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曾经的监事会主席宋会江之兄持有 70%的股权,担
36
公司 任经理、董事
37 上海昊孜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曾经的监事会主席宋会江之兄持有 40%的股权
上海金琦捷投资合伙企业
38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刘海龙持有 47.5413%的份额(普通合伙)深圳市华芯智能装备有限
39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刘海龙担任董事
公司
合肥日日新心理咨询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黄洁之兄及其配偶共同持有 100%的股
40
公司 权,且其配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上海云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李旭东持有 0.10%的
41(有限合伙) 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李旭东持有 100%的
42 上海旭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李旭东通过上海旭诺
43 云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公司董事黄文强担任董事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李旭东持有 54%的
44 上海视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股权
公司持股 5%以上法人股东旭诺投资持有 1%的份额,并共青城旭诺智科股权投资合
45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
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东李旭东持有该企业 64%的份额
中州旭诺二号(舟山)股权 公司持股 5%以上法人股东旭诺投资持有 1%的份额,并
46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
7-3-2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东李旭东持有 59%的份额,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李旭东之母亲持有 40%的份额
公司持股 5%以上法人股东旭诺投资持有 1%的份额,并共青城旭诺智科六号股权投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
47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李旭东之母亲持有 49%的份额,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李旭东持有 20%的份额
公司持股 5%以上法人股东旭诺投资持有 1%的份额,并共青城旭诺智科五号股权投
48 担任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的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自然人股东李旭东持有 52.3333%的份额
公司持股 5%以上法人股东旭诺投资持有 1%的份额,并中州旭诺(舟山)股权投资
49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李旭东持有 85.05%的份额
公司持股 5%以上法人股东旭诺投资持有 1%的份额,并共青城旭诺紫光股权投资合
50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李旭东持有 15.6667%的份额
公司持股 5%以上法人股东旭诺投资持有 1%的份额,并共青城旭诺智科二号股权投
51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李旭东持有 69%的份额
公司持股 5%以上法人股东旭诺投资持有 1%的份额,并共青城旭诺智科七号股权投
52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李旭东持有 24%的份额
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李旭东通过上海旭诺
53 上海云期鸿升实业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控制
河南金字塔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李旭东之妹持有 80%
54
公司 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海南云期进出口贸易有限 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李旭东之妹持有
55
公司 10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李旭东之妹持有 65%
56 上海纯琛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公司持股 5%以上法人股东旭诺投资持有 1%的份额,并共青城旭诺智科三号股权投
57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李旭东之母亲持有 49%的份额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鸿道致鑫
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李旭东之母亲持有
58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36.1930%的份额(有限合伙)
海宁华威金能创业投资合伙 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李旭东之母亲持有
59企业(有限合伙) 32.6667%的份额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馨瑞佳泰
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李旭东之母亲持有
60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40%的份额(有限合伙)
上海钦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李旭东之母亲持有
61(有限合伙) 70%的份额
嘉兴葵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公司持股 5%以上法人股东旭诺投资持有 0.2427%的份
62(有限合伙) 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自
7-3-2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然人股东李旭东之母亲持有 53.3981%的份额,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李旭东持有 24.2718%的份额
公司持股 5%以上法人股东旭诺投资持有 1%的份额,并共青城旭诺智芯创业投资合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
63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李旭东之母亲持有 19%的份额,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李旭东持有 80%的份额
公司持股 5%以上法人股东旭诺投资持有 1%的份额,并嘉兴旭诺智星创业投资合伙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
64企业(有限合伙) 东李旭东之母亲持有 19%的份额,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李旭东持有 80%的份额
公司持股 5%以上法人股东旭诺投资持有 3.2258%的份嘉兴旭诺岭科创业投资合伙
65 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自企业(有限合伙)
然人股东李旭东持有 50.3226%的份额
公司持股 5%以上法人股东旭诺投资持有 1%的份额,并共青城旭诺鸿股权投资合伙
66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企业(有限合伙)
东李旭东持有 10%的份额
杭州厚润科技咨询合伙企业 公司持股 5%以上法人股东旭诺投资持有 0.1%的份额,
67(有限合伙) 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公司持股5%以上法人股东旭诺投资担任执行事务合伙陕西先导智投基金合伙企业68 人的共青城旭诺智科五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有限合伙)
伙)为其第一大股东,可以对其施加重大影响杭州云坤丰裕股权投资合伙
69 公司持股5%以上法人股东旭诺投资间接控制的企业企业(有限合伙)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小节所披露的情形以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未控制、共同控制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对其施加重大影响,或者担任其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7. 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如下表所示:
序
名称/姓名 关联关系 离职、注销时间号蒋守雷于
1 蒋守雷 曾为发行人独立董事
2023 年 12 月 14 日离任
汪成于
2 汪成 曾为发行人监事
2023 年 12 月 14 日离任
谢中泉于
3 谢中泉 曾为发行人副总经理
2023 年 12 月 14 日离任
7-3-2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申美兰于
4 申美兰 曾为发行人非职工代表监事
2025 年 12 月 17 日离任
曾为发行人监事会主席、股东代 宋会江于
5 宋会江
表监事 2025 年 12 月 17 日离任刘善霞
6 刘善霞 曾为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
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离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崔学峰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崔学峰之配偶
7 之配偶已于 2023 年 11 月
份有限公司 任职过的企业
23 日自该公司辞职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 发行人董事冯思诚曾担任董事的 冯思诚已于 2023 年 8 月 18
8
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 日不再担任该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冯思诚之父亲持有 70%
江阴明新企业管理咨 该公司已于 2022 年 7 月 13
9 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
询有限公司 日注销理
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独立董事孙晓伟曾担任执行 孙晓伟已于 2023 年 11 月
10(特殊普通合伙) 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17 日退出该企业上海金浦新兴产业股
11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曾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 -(有限合伙)
8.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发行
人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报告期末,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公司关系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持股 5%以上法人股东南通华泓之控股股东华达微(以下简称“通富微电”) 电子控制的企业
2 南通通富微电子有限公司 通富微电的控股子公司
3 合肥通富微电子有限公司 通富微电的控股子公司
苏州通富超威半导体有限公
4 通富微电的控股孙公司
司
通富超威(苏州)微电子有
5 通富微电的控股孙公司
限公司
TF AMD
MICROELECTRONICS
6 通富微电的控股孙公司(PENANG) SDN. BHD.(以下简称“通富超威槟城”)
7 通富微电科技(南通)有限 通富微电的控股子公司
7-3-26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
通富通达(南通)微电子有
8 通富微电的控股子公司
限公司
通富通科(南通)微电子有
9 通富微电的控股子公司
限公司
10 FABTRONIC SDN. BHD. 通富超威槟城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股东上海金浦、南京金浦均是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
11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参与设立的投资基金
上海金浦慕和私募投资基金 金浦慕和与公司曾持股 5%以上股东上海金浦新兴产业
12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拥有共同的执行事下简称“金浦慕和”) 务合伙人上海金浦新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南通金泰为公司 5%以上的股东南通华泓投资有限公司
13 南通金泰科技有限公司 的控股股东南通华达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
其他公司南通市华芯智能装备有限
14 深圳华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二)关联交易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交易金额(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6 年 1-6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月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 水电费 1383836.78 3129967.59 3109355.42 2969479.31
有限公司 房屋物业费 137765.44 275530.88 275530.88 275530.88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元)关联方
内容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机台及配
通富微电 34786606.19 28440349.54 1426645.99 1061460.17件
苏州通富超威半导 机台及配
35684.00 669147.43 114715.60 1721745.24
体有限公司 件
南通通富微电子有 机台及配
23026248.68 6058252.18 26677495.62 6416460.15
限公司 件
TF AMD 机台及配 10151970.50 8410206.97 1285154.50 16266192.74
Microelectronics 件
7-3-27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元)关联方
内容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Penang) Sdn.Bhd.合肥通富微电子有 机台及配
42630531.00 4952835.41 2507575.24 77079.66
限公司 件
通富通科(南通)微 机台及配
14651309.74 22381840.69 6781823.03 3071858.41
电子有限公司 件
通富超威(苏州)微 机台及配
255925.79 - - -
电子有限公司 件
南通华达微电子集 机台及配
1946902.65 - - -
团股份有限公司 件南通市华芯智能装
水电费 4612.31备有限公司鑫益邦半导体(江水电费 66512.48
苏)有限公司
(3)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报告期内,公司经常性关联交易为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1049.27 1252.77 977.99 860.50
(4)关联租赁情况
公司作为出租方:
交易金额(元)关联交易内关联方
容 2026 年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年度
1-6 月
南通市华芯智能装备有限公
租赁房产 60566.25 390728.43 - -司
鑫益邦半导体(江苏)有限公
租赁房产 371687.98 379902.08 - -司
公司作为承租方:
交易金额(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7-3-28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支付的租金 3314197.44 6628394.92 6628394.92 6628394.92承担的租赁负债
上海新朋实业 208689.62 445369.37 161123.23 435218.64利息支出股份有限公司增加的使用权资
- 17571113.64 - -产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担保是否已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经履行完毕
崔学峰、包亦轩 15000.00 2024 年 3 月 5 日 2025 年 3 月 4 日 是
崔学峰、包亦轩 5000.00 2023 年 12 月 22 日 2024 年 9 月 26 日 是
崔学峰、包亦轩 10000.00 2023 年 4 月 23 日 2024 年 2 月 13 日 是
崔学峰、包亦轩 3500.00 2023 年 1 月 19 日 2024 年 1 月 15 日 是
崔学峰、包亦轩 1500.00 2022 年 8 月 10 日 2023 年 8 月 2 日 是
崔学峰、包亦轩 6000.00 2022 年 9 月 29 日 2023 年 9 月 25 日 是
崔学峰、包亦轩 1500.00 2022 年 9 月 28 日 2023 年 9 月 26 日 是
崔学峰 1000.00 2022 年 5 月 31 日 2023 年 5 月 29 日 是
崔学峰、天津科融融
300.00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3 月 9 日 是
资担保有限公司
崔学峰、包亦轩 1000.00 2021 年 5 月 31 日 2022 年 5 月 27 日 是
注:天津科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中心非本公
司关联方,其为本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由本公司关联方为其提供反担保。
加审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新增的关联方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其他关联交易等偶发性关联交易的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在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对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的重大经常性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发行人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在相关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了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对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3-29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关联交易均基于正常经营开展,具备必要性
及商业合理性;关联方及交易信息披露完整、规范;交易定价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形,未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对关联方重大依赖,未损害公司独立性,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其《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明确规定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事项,该等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同业竞争
发行人主要从事集成电路测试分选机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属于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行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龙波控制的天津博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五)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学峰、龙波已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潜在同业竞争。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重要性原则恰当地披露了重大关联交易,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形。
7-3-30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支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下设八家控股子公司、五家参股公司、一家分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支机构均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发行人合法拥有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支机构的权益。
(二)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不动产权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取得了位于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梓苑路 12 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上海澜博取得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徐谢村 180 丘的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 3 项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动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不动产权,有权按照相应的权属证书所载明的用途占有、使用、出租、抵押、转让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处分该等不动产权。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等文
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情况。
(三)发行人拥有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1. 商标专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未发生变化。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境内拥有 13 项商标专用权,在境外拥有 1 项商标专用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上述 14 项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内,合法拥有上述 14 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7-3-3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 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 88 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 25 项,实用新型专利 48 项,外观设计专利 15 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 88 项专利权。
3. 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软件著作权未发生变化。截至 2026 年 6 月 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 25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 25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四)发行人的主要生产设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查验相关生产经营设备清单及购买凭证,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已拥有机器设备的账面价值为
8777107.90 元;电子设备及其他的账面价值为 10208441.35 元;运输工具的账
面价值为 1038913.60 元。
(五)发行人上述财产的产权状况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文件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上述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人拥有的资产产权证书、发行人签署的借款合
同、担保合同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所拥有的其他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七)发行人房屋租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等文件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境内外用于生产经营、办公的主要租赁房屋资产未发生变化。
7-3-3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境内外存在租赁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的情形。且其中境内的房产租赁尚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上述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部分租赁房产尚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情况并不影响相关租赁关系的合法、有效,发行人的房产租赁合同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除非特别说明,发行人的重大合同是指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正在履行的与主要供应商及主要客户签订的金额在 100 万元(包括 100万元)以上,或者合同金额不足 100 万元,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或协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或协议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节中所述及的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协议外,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还包括 9 份采购合同、7 份销售合同、2 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 份授信合同。
本所律师认为,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二)重大侵权之债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的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专用信用报
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7-3-3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的情况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节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情形(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节),但不存在发行人为除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的合法性
根据《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 10439402.93 元,其他应付
款账面价值为 22346654.23 元。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涉及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最近三年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近三年发生的合并、分立、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
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合并、分立及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其历次增资扩股均经公司内部权力机构审议批准,获得了相关监管部门的核准(如需),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近三年的历次增资扩股情况参见《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的有关内容。
(二)发行人近三年发生的资产处置及收购
根据发行人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资产处置及收购。
7-3-3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
的计划或安排,也没有签订此类协议或作出承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除《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未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的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和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相关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已制定了《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上述制度的制定与修改均已按照相应的内部审议程序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加审期间,发行人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制定及其相应修订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3-3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加审期间的历次股东会、董事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共召开了 1次股东会、3 次董事会会议。发行人该等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加审期间发行人股东会历次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股东会新增的重大授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6 年 5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可转债的相关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会重大授权行为均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税种及税率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等文件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均未发生变化,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化。
7-3-36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无新增单笔 10 万元及以上的主要财政补贴。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
1. 发行人根据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出具的《天津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税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2. 上海澜博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出具的《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以及《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加审期间,上海澜博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税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3. 江苏金海通根据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出具的《江苏省专项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加审期间,江苏金海通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税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4. 天津澜芯根据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出具的《天津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加审期间,天津澜芯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税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5. 上海憨的乐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出具的《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以及《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加审期间,上海憨的乐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税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7-3-37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 上海分公司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出具的《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以及《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加审期间,上海分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税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用工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1. 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根据本所律师在环境主管部门公开网站的查询结果、环境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2.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无需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无需取得主管环保部门对本项目的批复文件。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文件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关于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监督标准的要求,加审期间未发生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7-3-38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发行人的劳动用工情况
1. 发行人根据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出具的《天津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劳动用工事项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处罚的情况。
2. 上海澜博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出具的《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以及《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加审期间,上海澜博不存在因劳动用工事项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处罚的情况。
3. 江苏金海通根据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出具的《江苏省专项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加审期间,江苏金海通不存在因劳动用工事项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处罚的情况。
4. 天津澜芯根据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出具的《天津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加审期间,天津澜芯不存在因劳动用工事项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处罚的情况。
5. 上海憨的乐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出具的《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以及《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加审期间,上海憨的乐不存在因劳动用工事项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处罚的情况。
6. 上海分公司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出具的《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以及《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加审期间,上海分公司不存在因劳动用工事项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处罚的
7-3-39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劳动用工事项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运用计划
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计划未发生变化。
(二)历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情况发生了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
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并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使用已终止的募投项目部分剩余募集资金实施新增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对于“年产 1000 台(套)半导体测试分选机机械零配件及组件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公司拟将 2300 万元投入“购置马来西亚生产运营中心现有租赁厂房项目”,将
1170.52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前述事项将于 2026年 9 月 11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进行股东会审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及变更等情况已履行了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年度报告》《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相一致,未发生变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7-3-40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系指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诉讼、仲裁案件,涉及罚款金额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或虽然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从性质及造成的结果而言对于发行人具有或将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案件。
本所律师对已经存在的诉讼、仲裁的调查和了解受到下列因素的限制: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基于中国
法院、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程序和公告体制,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已经存在的重大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核查尚无法穷尽。
第二,本所律师的结论是基于确信下述各方所提供的书面说明是按照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作出的。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络检索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本所律师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络检索核查,加审期间,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本所律师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络检索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7-3-4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董事长、总经理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
响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但审阅了《募集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对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引用真实、准确,不存在因引用本所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待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7-3-4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三节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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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卓檀 彭瑶
_______________季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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