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
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要求以及《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
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政策
1、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2、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
可持续发展;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
会委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
2、审计机构对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3000万元。
以上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同行业的排名、竞争力、利润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1、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
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80%;
2、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
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40%;
3、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
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会提出。董事会制定的利润
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审计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
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与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有必要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股东回报规划)的,应经详细论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益、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其中包含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表决通过。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需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与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并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和调整机制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和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后,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将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将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