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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海通:金海通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09 00:00 查看全文

金海通 --%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彭瑶律师、兰懿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4月8日(星期二)

14: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5年3月19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向公司股东发布《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

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进行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4月8日(星期二)14:00在上海市青浦区嘉松中路2188

号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M层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8日上午9:15-9:25、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4月8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崔学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243936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8.9734%(指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1734770股及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中的股份数量689200股后的股份总数57576030股,下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6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1439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582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1421487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4.6889%;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822448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4.2846%。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699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51%;反对16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45%;弃权

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此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699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51%;反对16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45%;弃权

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此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685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88%;反对16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45%;弃权

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此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699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51%;反对16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45%;弃权

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此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699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51%;反对16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45%;弃权

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此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685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88%;反对16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45%;弃权

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0435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6864%;反对16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2669%;弃权

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67%。

此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680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66%;反对16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67%;弃权

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0430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6709%;反对169800股,占出席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2825%;弃权

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467%。

此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续聘2025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693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24%;反对16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45%;弃权

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0443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7113%;反对16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2669%;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18%。

此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648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23%;反对17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2%;弃权

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0398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5713%;反对17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4256%;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1%。

此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639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83%;反对17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12%;弃权

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0389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5433%;反对17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4536%;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1%。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6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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