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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海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01 00:00 查看全文

金海通 --%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彭瑶律师、季俊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3月31日(星期二)

14:00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3月11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向公司股东发布《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

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行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3月31日(星期二)14:00在上海市青浦区嘉松中路2188号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M层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31日上午9:15-9:25、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3月31日9:15-15:00。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崔学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840653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8.7538%(指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中的股份数量1734770股后的股份总数58265230股,下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59236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8.179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1421497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4.397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1419155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4.3568%。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4047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此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84047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

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90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此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3.01、《关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崔学峰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8925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4%;反对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5894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26%;反对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79%;

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94%。

此议案获得通过。

3.02、《关于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龙波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009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6%;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2309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14%;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8%;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0.0098%。

此议案获得通过。

3.03、《关于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仇葳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4046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3%;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5904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21%;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5%;弃权1,

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94%。

此议案获得通过。

3.04、《关于公司董事黄文强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84046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3%;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5904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21%;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5%;弃权1,

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94%。

此议案获得通过。

3.05、《关于公司董事冯思诚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4046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3%;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5904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21%;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5%;弃权1,

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94%。

此议案获得通过。

3.06、《关于公司董事吴华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4033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7%;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5891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98%;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5%;弃权

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0.0217%。

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此议案获得通过。

3.07、《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孙晓伟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4046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3%;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5904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21%;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5%;弃权1,

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94%。

此议案获得通过。

3.08、《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李治国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4046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3%;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5904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21%;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5%;弃权1,

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94%。

此议案获得通过。

3.09、《关于公司独立董事石建宾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4046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3%;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5904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21%;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

6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5%;弃权1,

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94%。

此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续聘2026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867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3%;反对1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2%;弃权

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5725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131%;反对1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803%;弃权

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66%。

此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938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3%;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

1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5796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801%;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5%;弃权

1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1114%。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7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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