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提高投资收益,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的原则为:
(一)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三)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委托理财。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进行委托理财活动。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公司
或其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规定。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二章委托理财的提出与审核
第五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行为,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等管理制度中
相关审批权限规定。若《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必须由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委托理财项目,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
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和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按月对委托理财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委托理财进
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委托理财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章委托理财实施流程
第九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选择委托理财产品;
(二)根据委托理财产品流动性和金额大小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
管理规定的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审批完成后,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的具体实施;
(三)委托理财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审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部、审计部应定期将理财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四)委托理财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委托理财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进行委托理财的相关人员应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负责全程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和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相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财务部、审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发展,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的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四章委托理财核算与管理
第十四条财务部根据委托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建立并完善
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财务部每年年末根据委托理财盘点情况,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的,提出提取减值准备的意见,经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对需要进行处置的投资,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收回投资,减少损失。
第五章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
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