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28、29层邮政编码:51803528&29 Floor, Landmark, No.4028 Jin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35, P.R.C.Te1:0755-33988188 Fax:0755-33988199 http://www.junzejun.com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25日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官龙村第二工业区11栋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北京·深圳·上海·广州·天津·成都·南京·长沙·长春·珠海·海口·昆明·沈阳·石家庄·郑州香港·南昌·杭州·济南·福州-合肥-西安·大连·武汉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年7月9日,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2025年7月10日,公司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和投票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25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官龙村第二工业区11栋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韩玉先生主持,完成了《股东会通知》所载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5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70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1,063,5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4789%,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4,921,1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9211%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8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142,3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57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69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465,4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29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重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人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为特别决
议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属于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下属控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696,9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9.7657%;反对11,212,3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954%;弃权15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38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5,09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0.9672%;反对11,212,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8.0962%;弃权15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366%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姜德源
经办律师:
顾明珠
薛玉梅
2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