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优化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第三、四、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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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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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整理初选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家庭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主任委员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将资格审查通过的候选人的相关材料及意见提交董事会;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于会议召开前2日内通知(以书面、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等方式)全体委员。经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的,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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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特殊情况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可列席提名委员会的会议。提名委员会
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如有关事项需列席的非董事会成员回避,则会议主持人应指示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费用支出:
(一)委员会每年可以有经费预算,经董事会审批后,从公司董事会经费预算中列支;
(二)委员会委员用于调研和会议的各项费用比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标准
实报实销;除此之外,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作支付。
第六章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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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六条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
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应经董事会以普通决议批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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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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