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23号)批准,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联盛”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9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2.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841.5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662.71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3月1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0298号),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宿迁联盛本次发行项目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即2023年3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宿迁联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对宿迁联盛进行持续督导。现根据宿迁联盛2023年度公司经营、治理等情况出具本报告:
一、保荐工作概述自宿迁联盛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日至本次持续督导报告书出具日(以下简称“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
规则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宿迁联盛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序号事项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保荐机构已建立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1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得到有效执行。保荐机构已根据持续督
相应的工作计划导相关制度和要求制定了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保荐机构与宿迁联盛签署了保荐协议
2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及持续督导协议,协议已报上海证券交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机构在2023年的持续督导工作中
始终保持与宿迁联盛保持紧密沟通,同时通过定期走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公
司上市后三会运作情况、募集资金使用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3情况、重大投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关联交易情况等情况进行了核查。保荐代表人于2023年10月24日至10月
27日、10月30日至11月1日期间对
宿迁联盛进行了年度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通过公开信息检索,查阅公司资料、公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司相关人员访谈等方式,保荐机构确认
4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在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宿迁联盛不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存在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发上公告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通过公开信息检索,查阅公司资料、公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司相关人员访谈等方式,保荐机构确认
5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在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宿迁联盛及
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相关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等事项。
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6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件,并切实履行了其所做出的的各项承各项承诺诺。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公司章程》、董事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上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
7述规则均得到有效执行,符合法律法规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的规定。公司已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制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度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相关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制度及执行情况,内控制度均得到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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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效执行。公司已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制制度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2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
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公司已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制度并得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到有效执行。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详见本
9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报告“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露审阅的情况”。
漏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详见本报告“二、保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10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况”。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详见本报告“二、保
11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况”。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在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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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此类情况。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在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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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此类情况。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在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14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此类情况。
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宿迁联盛2023年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
15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司净利润、营业利润同比下滑超过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50%,已督促上市公司进行披露,并向
3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除该事项外,不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存在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
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
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工作计划,
16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根据工
检查工作质量作计划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
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在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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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此类情况,无需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在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持续与公司保持沟通,通过获取并查阅公司募集资金流水,查阅相关凭证,核查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募集资金管理、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符
18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合相关规定。访谈公司董监高及其他有施等承诺事项关人员,实地走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确认募投项目进展情况。确保公司各项承诺得到履行。
注:2023年2月修订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将原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调整为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宿迁联盛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14.17亿元,同比下滑20.92%;营业利润
7879.42万元,同比下滑73.16%。公司2023年度经营情况正常,产品销量总体稳定,与去年同期相比基本持平,营业收入下滑的直接原因系主要产品价格同比大幅调整所致。2023年公司受阻胺光稳定剂、复配制剂、阻聚剂平均销售价格同比分别下降了23.60%、20.82%、27.54%。
42023年受全球经济增速放缓、地缘政治局势紧张等宏观因素的影响,下游
需求未呈恢复性增长,化工行业呈现整体下滑趋势,加剧了行业竞争态势,因此公司主要产品价格大幅调整。同时,公司基础原材料丙酮系大宗商品,该产品受地缘政治、能源及原材料价格等因素的影响更为明显,2023年丙酮价格处于高位,下半年呈大幅上涨趋势,2023年公司丙酮平均采购价格上涨了12.00%。2023年公司产品销量总体稳定,在产品销售价格和原材料采购价格综合影响下,产品综合毛利率从28.92%下降至18.98%,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同比大幅下滑。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则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2023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宿迁联盛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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