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宿迁联盛”)
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对宿迁联盛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进行了
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24年3月9日,宿迁联盛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6.19元/股(含),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因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调整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2024年6月4日起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16.19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6.09元/股(含)。公司因实施2024年半
年度权益分派调整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2024年10月16日起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16.09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6.06元/股(含)。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3526700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上市公司在计算相关指标时,应当从总股本中扣减已回购的股份数量。因此,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1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2025年5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2025年中期分红预案的议案》,于2025年12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截至2025年12月22日,公司总股本418967572股,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以此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6284513.58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总额。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宿迁联盛因回购股份3526700股,导致享有利润分配权的总股本变动为415440872股。根据上述情况,公司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拟对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总额相应调整,确定总额为6231613.08元(含税),确定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15元(含税)。计算方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拟定利润分配总额÷实施2025年中期利润分派股权登记日登
记的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公司总股本=6231613.08÷415440872=0.015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宿迁联盛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仅实施现金红利分配,无送红股和转增股本,即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宿迁联盛股本总数为418967572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为415440872股,公司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数量为3526700股不参与本次分配。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15440872×0.015)÷418967572≈0.01487元/股。
以宿迁联盛2025年12月22日的收盘价8.31元/股计算: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
利=8.31元/股-0.015元/股=8.295元/股
2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
利=8.31元/股-0.01487元/股=8.29513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
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8.295-8.29513|÷8.295≈0.00157%,小于1%。
综上,公司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较小。
四、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宿迁联盛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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