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飞储存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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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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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3年4月17日,贵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于2023年5月9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3年4月18日,贵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刊登了《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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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2023年5月6日,贵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
议召集人、股东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等事项外,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9日上午10点在南京江宁经济技术
开发区殷华街470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子力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
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
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
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60,892,6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3.505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7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225,4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7401%。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
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41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63,118,0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4.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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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摘要》;
4、《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7、《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8、《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9《关于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10、《关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1、《关于对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
12、《关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对经营性流动资金实施现金管理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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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1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15、《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中,议案五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其他议案均以普通决议表决通过,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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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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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经办律师:
吴朴成邵斌
经办律师:刘明明
刘明明
202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