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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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5年8月29日,贵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025年8月30日,贵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
2025年9月10日,贵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股东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等事项外,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15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9月15日10点在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殷华街470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子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54,633,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2.564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2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968,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3291%。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126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55,601,9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2.8934%。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2、《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4、《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5、《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6、《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7、《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
8、《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9、《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10、《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1、《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中,议案一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其他议案均以普通决议表决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路遥
韩行之 之
2025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