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湖北振
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出具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拟对控股子公司厦门首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能科技”)申请
银行授信及为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额度为5000万元,担保额度占2021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2.31%。
公司为首能科技提供的担保,有助于首能科技高效、顺畅地筹集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增强盈利能力,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合法、合理,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26号)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规定的担保事项。
同意公司为首能科技申请银行授信及为综合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问立宁、刘颖斐、袁康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