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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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通集成电路(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通集成”)的委托,作为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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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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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经核查,公司系依法由博通集成电路(上海)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9410818Q),自成立之日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根据2019年3月12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354号)批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 34678384股新股。经 2019年 4 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2019]54 号)同意,发行人 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人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简称“博通集成”,股票代码“603068”。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根据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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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目前有效存续,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2023年11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内容合法合规: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系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制定。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明确了实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关于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激励对象需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查确定。
3、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99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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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上述期限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的外籍员工是在对应岗位的关键人员,在公司的日常管理、技术、业务、经营等方面起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更能稳定和吸引外籍高端人才的加入,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4、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分配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公司 A 股普通股。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28.00万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份,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042.50万股的4.17%。其中首次授予584.80万份,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042.50万股的3.89%,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93.12%;预留授予43.20万份,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042.50万股的0.29%,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6.88%。
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3)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
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占授予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
序号姓名职务期权数量(万期权总数的告日股本总额的
份)比例比例
1许琇惠财务总监20.003.18%0.13%
2王卫锋副总经理10.001.59%0.07%
3李丽莉董事会秘书5.000.80%0.03%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549.8087.55%3.65%
(196人)
预留43.206.88%0.29%
合计(199人)628.00100.00%4.17%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之标的股票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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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的股票期权为43.20万份,预留的股票期权未超
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20%,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4、公司应当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股
票期权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4个月。
2、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完成授予日的确定、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须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
3、等待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16个月、28个月、40个月。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部分授权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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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之日起满16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行权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在可行权日内,授予的股票期权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自授予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8个月内的最
第一个行权期33%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2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0个月内的
第二个行权期33%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4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52个月内的
第三个行权期34%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其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其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
第一个行权期50%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
第二个行权期50%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6、禁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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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等事项的规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31.37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1.3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股股票。
2、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31.37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29.03元/股。
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1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行权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
1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安排如下:
行权期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行权期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行权期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三个行权期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其业绩考核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其业绩考核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行权期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二个行权期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在行权期内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当期股票期权由公司予以注销。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由公司予以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比例额度根据下表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年度考核系数(Y)进行确定:
考核结果 A B+ B B- C
年度考核系数(Y) 1.0 0.7 0
1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可行权数量=激励对象个人当期计划行权额度×个人年度
考核系数(Y)。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数量行权,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设定了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公司选取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业绩指标,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除以上事项外,激励计划(草案)对于股票期权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事项均作出了相应规定,激励计划(草案)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内容,且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1、博通集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23年11月29日,博通集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3、2023年11月29日,博通集成独立董事就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4、2023年11月29日,博通集成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1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仍需履行的程序
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
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
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公司股东大会就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事
项进行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激励对象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
7、履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批准程序,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公示、审批、审议等程序。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博通集成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应按《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公告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履行相应的信息
1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披露义务。
(二)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管理办法》所要求的全部内容,且该等
内容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的意见,公司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均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激励计划(草案)后续经博通集成股东大会审议时,独立董事可就
审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议案向公司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该种程序安排能够使博通集成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充分行使表决权,表达自身意愿,保障股东利益的实现。
(四)激励计划(草案)已载明激励对象认购股票期权的资金全部自筹,不存在博通集成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系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且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对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发表意见,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
1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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