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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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通集成电路(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5年8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25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7号41幢一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25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25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33883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1461%。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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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董事会席位、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1417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44%;反对170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9%;弃权26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7%。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99884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69%;反对31278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87%;弃权27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4%。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2614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14%;反对28548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2%;弃权27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4%。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99844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60%;反对31318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97%;弃权27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3%。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1674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92%;反对29378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38%;弃权28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0%。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1234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88%;反对29608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93%;弃权30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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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98614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69%;反对31868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27%;弃权34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4%。
2.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1504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52%;反对29858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52%;弃权25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
3、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1603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84%;反对1507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9%;弃权27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8887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301%;
反对:1507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393%;弃权:
278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07%。
4、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1583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36%;反对151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3%;弃权29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6887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761%;
反对:1513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155%;弃权:
292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85%。
5、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1046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68%;反对204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2%;弃权30000股,占与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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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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